※ 本文為 ott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5-06 09:38:3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buzzard (Buzzard)
標題 Re: [新聞] 偷跑兼職獨董/政院:管違法就是違法 別
時間 Sun May  6 09:31:24 2018


幫你教育部講清楚好了,不用謝。至於有沒有道理……嗯


1. 教育部無校長否准權?
依釋字第380、450、563號解釋,國家依憲法第162條得對大學為適法性監督。

不同於教師, 教育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項,有權直接解聘校長,自有權不同
意聘任。


2. 現行法令未規定應揭露?
遴選規定未要求台大主動對遴選委員會揭露,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正當行政程
序相關的釋字如491、709、739)。



3. 兼職台哥大合法?
依釋字第380、450、563號解釋,教育部得為適法性監督,且台大隸屬教育部,涉及校長
當選人的兼職程序是否符合 台大內規,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應以教
育部認定為準。



(1)簽產學合作契約前批可即生核准兼職效力?

教育部法律研析意見中有提到,台大兼職程序於105年1月21日前,為校長批可後,台大即
發函同意兼職,惟應簽訂產學合作契約,逾期未簽約者,同意函視為無效,此即台大所稱
的附條件同意。


然105年1月21日台大兼職程序修正後,校長批可後,尚須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台大始正式
發文通知。

經查,楊泮池於5月17日批可兼職申請案後,台大並未正式函復管中閔或台哥大。

據此,台大有關附條件同意的程序,實已於於105年1月21日修正後不再援用,其說詞應不
足採。



(2)台大持有台哥大股份故兼職合法?

研發處已在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上,勾選”擬奉
核定後將於該公司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學術回饋金契約”,並經校長批可後,事後理由
不能變更為”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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