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osimati (星詠み)
標題 Re: [情報] 疑似出現第一個FF遭檢舉兒少性剝削受害者
時間 Fri Mar  8 11:29:49 2024


因為好像法條有出現圖片、圖畫兩種不同用詞,所以可能有不同解釋的可能,特地去翻了翻
相關法條的修正,以下由新到舊。

2015年修法,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改並改稱為兒童及性剝削防制。

第二條之三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物品

2015上面幾條條用詞皆統一為圖畫、照片,三十六規範拍攝製造、三十八規範散布、三十九
規範持有。並分別對應原條文第27、28條、28條之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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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修法 第28條修正案
第2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


新增第二款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
紀錄或其他物品

補充,在此次修法前其實27、28條都是圖畫,修正草案委員提出的版本其實也是寫圖畫,只
是不知道為什麼最後審查修正後變成圖片,導致28變成前條之圖片,而前條還是圖畫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

第27條的每一項其實都是寫“圖畫”,尤其其中幾項都明確寫到,“引誘....脅迫...”

“未滿十八歲之人”...“圖畫”,所以單用圖片->圖畫來說範圍擴大到虛擬其實也很奇怪


此次修法草案

https://i.imgur.com/m3EejNk.jpg
[圖]
https://i.imgur.com/8vaPojm.jpg
[圖]


結論
大家在意的圖片->圖畫
原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7條:圖畫、28條:圖畫
2007修法 27條:圖畫、28條:圖片
2015修法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統一用詞為圖畫

查完之後我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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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5.10.119 (臺灣)
※ 作者: Hosimati 2024-03-08 11: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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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情報] 疑似出現第一個FF遭檢舉兒少性剝削受害者
03-08 11:29 Hosimati
skyofme: https://i.imgur.com/iXJYPnd.jpg
修法理由寫得比較詳細啦1F 03/08 11:34
[圖]
kobe30418: 直接講哪個垃圾就好3F 03/08 11:37
Hosimati: 不,96年修法的目的是增加“無正當理由持有”,同時不知道為什麼改成圖片,104才又改回圖畫4F 03/08 11:38
skyofme: 我貼的是最新一次的啦
前面怎麼定義的反正都已經被112年這次重新定義了6F 03/08 11:39
magamanzero: 看起來就是針對真人的 ...虛擬從沒要管阿...
真人的圖畫 照片 圖片8F 03/08 11:40
[圖]
skyofme: 死圖惹11F 03/08 11:42
※ 編輯: Hosimati (39.15.10.119 臺灣), 03/08/2024 11:43:33
Hosimati: 圖片圖畫到底差在哪,好問題。
至於上面那些理由說會導致犯罪,所以新增“持有”這項是另外的問題12F 03/08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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