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MON5566 (木村正夫)
標題 [新聞] 不藥傷害與聯合婚禮強碰 侯友宜出席引新
時間 Sat Jun 17 19:40: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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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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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藥傷害與聯合婚禮強碰 侯友宜出席引新北警高度戒備

4.完整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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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15:48 聯合報 記者李定宇/新北即時報導

新北市爆發幼童疑餵藥案,「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與時力立委王婉
諭等人發起「不藥傷害我的孩子!618站出來」活動,於明天下午3時開始集結在新北市市
民廣場表達不滿,但活動場地正好與聯合婚禮強碰,新北市長侯友宜還是證婚人,警方不
敢大意,下午緊急與民政局討論警力布署,避免意外發生。


幼童疑餵藥案引發家長恐慌,「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即時力立委王
婉諭等人發起「不藥傷害我的孩子!618站出來」街頭活動,將於明天下午3點在新北市市
民廣場集結,進行心裡話大聲講、攜手散步護兒權等活動。


不過明天上午10時開始新北市府將舉辦聯合婚禮,下午1點半開始在市民廣場至兩點40分
則在市民廣場證婚,新北市長侯友宜目前規劃也將在1點半到達。

王婉諭雖表示當天下午新北市政府會舉辦聯合婚禮,擔心活動會互相打擾,聯合婚禮流程
表定會在 3 點 40 分結束。3 點 45 分前靜態集合後才表達訴求。但聯合婚禮時間實際
上會在市府內舉辦至下午五點。


抗議活動與聯合婚禮在同一場地強碰,尤其侯友宜目前表定將親自出席,引發警方高度關
注,今下午警方與民政局正嚴密討論名日警力佈署狀況,避免意外發生。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https://i.imgur.com/denIDKE.jpg
[圖]
「不藥傷害我的孩子活動」集合地點靠近板橋大遠百那邊。

https://i.imgur.com/V4fxnEO.jpg
[圖]

https://i.imgur.com/8VmP6sS.jpg
[圖]
這是6月15日拍攝的,聯合婚禮的室外帳篷佔據了快二分之一的廣場。

聯合婚禮主辦機關為民政局,該局柯局長為賊頭侯導警大的學弟,他也是在侯導的核心幕
僚群中。

所以明天不知道能不能看到民政局動員全局以及所屬各機關(區公所、戶政事務所、殯葬
處)的員工「自發」到現場維持秩序(x)組成侯導專屬【希娜之牆】(Wall Sina)(o)
呢?


明天下午穿白色上衣在附近逛街會不會頻繁地被新北警攔查啊,如果明天下午有要來板橋
大遠百附近逛街的朋友,遇到新北警時請記得開啟手機錄影功能,保護自己也保護充當瑪
利亞之牆及羅斯之牆的新北警啊~


_______________
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 採取之方式加以列
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
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 :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
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
家警察執 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 之明
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
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
私人居住之空間者, 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
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
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
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
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
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
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
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 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
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 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
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 併此指明。


_________
大法官釋字718號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
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 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
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 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
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 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
補充。


理 由 書: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 式和平
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
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 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
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 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
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 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
情況下行 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 由,
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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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AMON5566 2023-06-17 19: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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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ss: 放心 警總向來對處理發現問題的人很專業4F 49.217.9.30 台灣 06/17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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