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illieyang (willie)
標題 [公告] 板規8-8增訂之討論
時間 Mon May 22 17:33:51 2023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困擾 給予板主作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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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 8-8  檢舉人若於本版水桶期間,板主有權不受理檢舉案。

增訂原因: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困擾 給予板主作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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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大家理性討論一周,5/29 11:59前,我會進行彙整進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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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8-8 檢舉人若犯本版第1~2章規定之水桶期間內,板主有權不受理檢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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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1.26.43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aQpS1yt (SportLottery)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ortLottery/M.1684748033.A.F37.html
keqingqing: 同意1F 114.136.89.47 台灣 05/22 17:34
WeMo: 感覺可以限縮一定事項進桶才不能檢舉
例如鬧板這種可見擾亂秩序傾向者
不然其他的感覺有點不當連結2F 223.139.42.41 台灣 05/22 17:35
willieyang: 可以修正 犯1~2章罰則5F 220.141.26.43 台灣 05/22 17:37
※ 編輯: willieyang (220.141.26.43 臺灣), 05/22/2023 17:38:32
z1003357: 覺得,
1.水桶前發生的爭執,不能因為之後水桶了就不能檢舉。
2.水桶後,如果在板上被拿出來鞭,
應該也可以檢舉才是,不然9哥雖然被捅,還是常常看到被抓出來嘲諷。6F 112.78.67.204 台灣 05/22 17:38
LCHLCAP15: z大 你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哈哈哈12F 223.137.40.11 台灣 05/22 18:04
Despairile: 同意 理由是 假設我跟z100吵架
z100被水桶 然後他檢舉我 雙方在板上的檢舉辯解 是不對等的(一個要靠版主)13F 118.167.31.90 台灣 05/22 18:09
haley80208: 第五章要不要也列入16F 36.236.205.22 台灣 05/22 18:37
z1003357: 啊 我很清楚我在說什麼,
LCH你清不清楚才是重點囉
我就看不喜歡板上互相攻擊的事情,
沒有必要17F 112.78.67.204 台灣 05/22 18:51
Lions2020: 合理21F 101.12.16.68 台灣 05/22 18:55
LCHLCAP15: 那你要說清楚 那句看起來像是都我們單方面攻擊他 明明是他自己開分身、帶風向、站內信騷擾才會有這些後續的22F 61.228.202.141 台灣 05/22 19:13
everemember: 紅明顯,我想提議水桶中禁止代PO 否則不就失去水桶的意義嗎25F 223.141.70.74 台灣 05/22 19:14
LCHLCAP15: 那就不要代po 換一個帳號po就得了 嘻嘻27F 61.228.202.141 台灣 05/22 19:18
Despairile: 換帳號PO就是衍伸要不要抓分身帳號29F 118.167.31.90 台灣 05/22 19:21
z1003357: 再補充一下好了,
沒有要幫誰說話的意思,
但是就算是國家法律,
也沒有不讓受刑人發聲的理由,
最多到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也僅限於從公職,投票,被選舉權,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8%A4%AB%E5%A5%AA%E5%85%AC%E6%AC%8A
如果今天是當事人被水桶,
結果被水桶人莫名其妙被抓出來嘲諷,
如55好了,
下次開版主徵選,又被抓出來鞭,
歡迎55參選2.5大,
落選2.5大,以及叫那個落選仔出來再選啊…諸如此類。
當事人應該有所謂的人權,
可以為自身做辯解。
再舉一個例子,
如果今天是理查大先被檢舉入桶,
理查大水桶中反檢舉55的話,
難道各位也會想要做這樣的規則出來嗎?沒有讓理查大發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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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是只有單純說55的事情,
這是之後也有可能發生的案例。
如果大家力挺的先進桶,
那不就沒有發聲機會了,
先檢舉先贏這樣。30F 112.78.67.204 台灣 05/22 19:21
willieyang: 有道理呀 所以我原本不想定這條
但是每天都一封 這樣有點過了59F 220.141.26.43 台灣 05/22 19:24
Despairile: 現在的重點在於平衡點的取捨61F 118.167.31.90 台灣 05/22 19:25
willieyang: 不過 還有投票 這條也不一定會過得62F 220.141.26.43 台灣 05/22 19:25
Despairile: 所以目前討論的部分 也只是"有權不受理" 並不是不受理 假設有2個以上版主他們還可以討論一下
另一個層面來說 如果要同步補被水桶者63F 118.167.31.90 台灣 05/22 19:25
z1003357: 同意,我也覺得55過頭了,
只是覺得這不是單只有指55的事情,
未來還有可能有其他不同的案例發生。
或許可以再另外說明,引起爭議者,
無權因為自身挑釁,反檢舉被釣魚者?67F 112.78.67.204 台灣 05/22 19:28
Despairile: 這段時間不能代發文/使用分身帳號
也不是不行
應該說 條文需要大家想一下 如何寫出來比較不像是在針對特定人士 又能保障版主跟板上使用者的權益72F 118.167.31.90 台灣 05/22 19:28
z1003357: 沒看清楚,
以為是不再受理被水桶者發言,
如果是個案不受理,我同意。77F 112.78.67.204 台灣 05/22 19:30
Despairile: 今天假設我被水桶 我又瘋狂檢舉別人然後版務要訂立這個法條 中立來說我是可以接受 因為我就是用現行規則下的沒限制的部份去達成我的目的
但其他人士不一定能接受我這樣的行為80F 118.167.31.90 台灣 05/22 19:31
roy1109: 支持everemember大的提議,水桶根本沒意
板上的人看到好像是我們天韭水桶期間還開嘲諷,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他每隔幾天就站內信來噴,內容都是人身攻擊我都懶的回他,被站內信噴的絕對很多85F 122.118.56.55 台灣 05/22 20:53
shaoichou: 我不認同禁止代po,因為要不要代po是版友自己可以選擇的。這樣是不是反而限制了其他版友的po文自由91F 101.12.20.88 台灣 05/22 21:04
galder: 同意最新修正!94F 180.176.215.226 台灣 05/22 21:24
willieyang: 我覺得要不要代PO 是自己的選擇
我應該不會提議禁止95F 220.141.26.43 台灣 05/22 21:52
KKwilliam: 真的要檢舉代po也很難定義吧97F 1.162.51.216 台灣 05/22 22:14
WadeWen: 我怎麼反而覺得30天水桶也應該不能有檢舉權利才對?因為墨超王不輕易送十年給人家,所以這邊隨便舉例沒有針對意思:55、Nash、紅九幾乎都是從30天水桶玩到永桶或累積多罪併罰。如果上述這些人在30天水桶期間還是可以報復性檢舉的話,那這條規定的意義似乎就不是那麼大了不是嗎?所以我個人建議應該基礎建立在進桶後的檢舉由版主心證是否接受,版主有權不接受,畢竟版主也是會瞭解到來龍去脈,如果是報復性檢舉就沒有接受必要。以上淺見。98F 114.34.235.99 台灣 05/22 23:41
roy1109: 果不其然回完這個文,水桶韭又來噴了笑死,太好吊了吧110F 122.118.56.55 台灣 05/23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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