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angTzHuan ()
標題 Re: [討論] 行人搶秒數的你會讓嗎?
時間 Fri Jun  9 18:34:41 2023


※ 引述《MoutainBird (老崔)》之銘言:
: 整篇都在離題,
: 就算你說得都對也是無關的。
: 何況你對帝王條款的認知有沒有問題,
: 還真的不好說...
: 請再閱讀一次原文,
: 「行人號誌秒數已經不足以他穿越了還要硬闖」才是討論的主題。
: 當號誌秒數不足用路人穿越路口時,
: 就是所謂的清道期間,
: 車輛的號誌是黃燈、行人的號誌是小綠人閃燈,
: 此時在人行道上的行人若硬行闖入行人穿越道就是違法。
: 相關法律條文上一篇已貼過,
: 這裡不再贅述。
: 所以這串討論的情況是,
: 行人號誌已經閃燈、而行人還未進入斑馬線,
: 既然他還不在斑馬線內,
: 關帝王條款甚麼事?根本不適用好嗎XD

同意,當行人還未進入行人穿越道時,的確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 那為什麼駕駛還是要讓?
: 因為怕出事麻煩阿,
: 就跟其他車輛鬼切你也會讓一樣,
: 但是讓了不代表鬼切的人有路權。
: 至於為什麼要有帝王條款?
: 那是為了保障合法使用道路的行人權益。
: 老弱婦孺即使在小綠人尚未閃燈前已合法進入行人穿越道,
: 仍有可能發生走到一半開始閃燈的情況,
: 但礙於物理能力上的限制無法於清道期間結束轉為紅燈之前離開路口,
: 所以保障他們從閃燈一直到紅燈的這段時間依然享有絕對路權。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保護對於正確判斷燈號有困難的弱勢朋友
(例如視覺障礙、嚴重心智障礙、嚴重色盲色弱等)
讓這些有困難的弱勢朋友即使違規仍能保障生命安全。

: (事實上大多數沒有單車道甚至人行道、所以只能騎在慢車道上的單車,
: 也很需要延長的黃燈清道時間,
: 因為有些路口很長,
: 如果過了停止線才變黃燈,
: 就算卯起來踩都不一定能在變紅燈前離開路口,
: 但是我們何時看到輿論重視單車的路權?給單車在路口相對應的帝王條款?)
: 至於閃燈後硬闖入行人穿越道、甚至根本就已經紅燈還闖進去的行人,
: 一開始就已經違法,
: 這時候再來說他們也要享受帝王條款的保障,
: 就好像我偽造低收入戶的證明文件在先,
: 再來說因為我是低收入戶所以我也要依法領取相關社會福利補助,
: 這不是很好笑嗎?

不,就算行人違法,汽車仍有停讓之義務。
如前所述,部份弱勢朋友不一定能正確判斷當下的燈號狀況
所以法規明定即使有行人違規闖紅燈,汽車仍應停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3-全國法規資料庫
[圖]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2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
    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
    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這也是有判例可查: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1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易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然被告卓明逸竟疏未注意上述規定,於騎乘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而被告陳主權亦疏未注意遵守號誌指示,闖越紅燈穿

  越道路,因而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被告2人對此交通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

  已然明確。另本件交通事故經被告陳主權向高雄巿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結果認被告卓明逸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為肇事主因、被告陳主權未依號誌指示前進,為肇
  事次因...



結論如下:

 - 若行人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 (不論行人燈號為何),自不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所以汽車無停讓之義務。

 - 若行人已進入行人穿越道 (不論進入前或行進間燈號為何),
   汽車皆有停讓之義務。

有人可能會質疑,為什麼要為了數量相對稀少的弱勢朋友而犧牲大眾的利益
因為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端看該社會如何對待社會中的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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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30.33 (臺灣)
※ 作者: HuangTzHuan 2023-06-09 18:34:41
※ 文章代碼(AID): #1aWm13dL (c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86306883.A.9D5.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行人搶秒數的你會讓嗎?
06-09 18:34 HuangTzHuan
MoutainBird: 你說得沒錯,問題就是太多身強體壯的人濫用這些為了真正的弱勢而設想的法律。
而我想強調的重點是這些濫用的人闖閃燈其實也違法。但有太多的人覺得我進去之前還沒紅燈,何錯之有。所以我才舉偽造文書的類比,濫用的人其實就是裝。你對法條的說明確實矯正了我那段的錯誤,感謝!
但是當越來越多人發現每天禮讓的違規者並不是真弱勢願意守法的人就會越來越少,別人都違法,守法變笨蛋這篇是理性討論的楷模!1F 06/09 18:51
sazabijiang: 就是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遵守,不要自己假設一堆情境替自己的違法脫罪就好
法律上在規定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帝王條款時,根本沒有要區分是老弱婦孺還是身強體壯
如果行人搶秒數趁綠燈的時候踏入斑馬線,然後變燈就可以撞上去的話,那以後汽車搶秒數結果被卡在
路中間的時候,要不要直接吊扣駕照?10F 06/09 20:14
MoutainBird: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說行人闖閃燈就可以撞上去?
如果這法律的設計不是為了弱勢,而是其他人也同享,那感謝解惑,以後我走路可以不必再管行人號誌了,Ya我只有說正常人不是因為自己無法負責而闖燈也有責任如果不是因為不可抗力而故意闖燈依然無責,那我想這法律就背離大多數人的正義觀了。
綠燈進斑馬線本來就合法,這邊討論的是闖閃燈違法。如果違法沒有罰則、肇事也沒有肇責,那守法是智障。17F 06/09 20:52

行人違規有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8-全國法規資料庫
[圖]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肇事的話也有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易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然被告卓明逸竟疏未注意上述規定,於騎乘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而被告陳主權亦疏未注意遵守號誌指示,闖越紅燈穿
  越道路,因而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被告2人對此交通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
  已然明確。另本件交通事故經被告陳主權向高雄巿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結果認被告卓明逸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為肇事主因、被告陳主權未依號誌指示前進,為肇
                                    ^^^^^^^^^^^^^^^^^^^^^^^^^^^^
  事次因...
  ^^^^^^

至於目前的執法強度是否適當,那就不是法規本身的問題,而是另外的問題。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9/2023 23:20:13
MoutainBird: H大辛苦了,其實您不用回,文中判例我有看到,上面是針對S大離題的發言回覆的。
很多人不爬文,以批評沒人提出的論點為樂,無助釐清很多人就仗著車輛有停讓責任,以為自己違法無罰無責等一下搞不好又有人跳針說您的判例是闖紅燈偷換概念認為我闖閃燈既然還沒紅燈就是合法;據法就已違規阿回到本串主題,感謝您第一點結論印證,準備闖閃燈搶秒數的行人,還在人行道上是就意圖不法,車輛本無義務停讓,實務上依然建議停讓,但不代表行人有權違規而我偽造文書類比舉例那段確實行文不慎有所謬誤,要感謝您為我修正。
執法強度我認為也是適當,駕駛只要能反應就應避碰撞但若已減速反應時間仍不足,違規行人就準備吃全責。25F 06/10 07:18
vigorhsieh: 推,感謝認真回覆38F 06/10 09:08
dream6789: 推39F 06/10 10:34
sazabijiang: 這個標題的情境就只有兩種,1.讓 2.撞下去
然後你誤會了,我是支持你的論點的。40F 06/10 11:44
betkuz: 最後一段放在這裡就是滿滿的諷刺。42F 06/10 11:45
sazabijiang: 若行人已進入行人穿越道 汽車皆有停讓之義務
我一直以來都是這樣主張的。行人如果有違規,該怎麼罰就怎麼罰,但這不代表汽車有權可以撞下去。43F 06/10 11:45
MoutainBird: V大的標題沒下妥 但回文還是談大家討論的點才能聚焦你主張的事情大家都同意,沒有甚麼好討論的。
所以我才把V大真正想問的問題整理好,沒有H大的說明其實很多行人與駕駛都很困惑到底彼此的權利義務在哪大家覺得有爭議的地方,才需要花時間討論。46F 06/10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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