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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6-25 13:45:3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台大教授曖昧女博士生!甩25年妻扯「4年不開冷氣」…使壞被
時間 Thu Jun 25 12:42:29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戴若涵/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台大教授曖昧女博士生!甩25年妻扯「4年不開冷氣」…使壞被抓包:在走廊都聽見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台灣大學一名教授指控妻子詆毀家人,還不顧他怕熱,連續4年在家中睡覺不開冷氣,又
懷疑他與其他女性有曖昧關係,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法院查出,該名教授曾與指導的
女博士生深夜獨處一室,教授妻所請的徵信社人員更作證,當時在走廊外就聽見交歡的聲
音。最後一、二審皆判教授敗訴,仍可上訴。


台大該名教授主張,他與妻子結婚25年,婚後未育有子女,妻子婚後很少做家事,又禁止
他與原生家庭往來,還用言辭詆毀他的家人,雙方關係不佳,妻子還不顧自己怕熱,連續
4年在家中睡覺不開冷氣,逼他早晚到醫院裡的飲水機裝水。


他指控,妻子要求他交出工作用email密碼,並在半夜叫醒他質問信件內容,嚴重影響他
的睡眠品質與身體健康,又時常懷疑他與別人有曖昧關係,曾在2人分居期間與警員、徵
信社人員到他的居所要求蒐證調查,事後還提起通姦告訴,但獲得不起訴處分,種種因素
讓他決定訴請離婚,同時向妻子討475萬餘元的婚後財產。


但教授妻子表示,他與丈夫1994年在美國結婚,丈夫婚後繼續念書求取博士學位及做博士
後研究,10多年來家務、家計都由她負責,「我盡心盡力協助丈夫事業成功,從沒有過怨
言」,返台後她又努力適應生活環境、步調,期間承受家裡傳宗接代的壓力,歷經流產、
3次人工受孕失敗、3次試管嬰兒失敗,感到相當挫折、痛苦,孰料,丈夫非但沒有給予她
體諒跟關懷,反而在2013年1月被發現與指導的女學生發生婚外情,甚至在2014年10月間
與女學生到會館發生性行為。


台北地方法院檢視各項事證後認為,教授與女學生深夜共處一室,有不正當交往,判教授
敗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考量,徵信社人員在妨害家庭告訴時證稱,當時「在走廊上都
可以聽到男女做愛的聲音,還有桌椅聲,我們要盯著門口,深怕他們離開,我回報給公司
,公司通知教授妻子到場」,但教授及女學生不讓他們進入房內,另外,女學生的說詞多
有避重就輕及多處與客觀事實、社會常情不符之處。


法官認為,儘管事證不足以認定2人有通姦,但三更半夜教授與女學生共處一室,顯然可
知兩人互動往來的親密程度,已經逾越一般朋友間的交往互動正常限度,有違夫妻的忠誠
義務,教授以「不起訴」為由,作為自己與女學生沒有婚外情的說法,不足以採信。


法官指出,教授妻為了懷孕歷經無數次折磨,發現丈夫婚外情後又努力挽回婚姻,歷經艱
辛過程令人動容,反觀教授得知妻子無法生育後,不僅不能體諒妻子,還搞婚外情、離家
出走,又不履行同居,夫妻感情崩壞「難辭其咎」,再判教授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625/1746128.htm#ixzz6QLhUz3vi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家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
訴人原上訴聲明請求:


(一)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75萬4,573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嗣就上開(二)(三)部分更正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475萬4,573元,及自本件離婚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係聲明之減縮,揆諸首揭規定,
無庸得被上訴人之同意,即得為之。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於83年12月29日結婚,被上訴人婚後鮮少從事家務,並禁止伊與原
生家庭往來,且詆毀伊家人,伊家人亦厭惡被上訴人。又被上訴人不顧伊怕熱,連續4年
在家中睡覺不開冷氣,並要求伊早晚至國泰醫院飲水機取飲用水;被上訴人要求伊交出工
作用之電子信箱密碼,並於半夜叫醒伊質問信件內容或整夜轉播國外寄來之電子信件,嚴
重影響伊睡眠品質與身體健康,致伊無法繼續與被上訴人共同生活,而於102年8月間起與
被上訴人分居。另被上訴人常懷疑伊有外遇,竟於103年10月15日凌晨3時許,與警員、徵
信社人員至伊居所,要求伊開門與接受蒐證調查,遭伊所拒,然渠等仍不斷拍攝不願離去
,被上訴人甚至對伊提起涉犯妨害家庭罪嫌之刑事告訴,惟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伊亦對被上訴人提起涉犯妨害秘密及侵占罪嫌之刑事告訴,足見兩造已無互信,婚姻發生
嚴重破綻,難以繼續維持等情,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求為准伊與被上訴人離婚
,併依同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475萬4,573
元,及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於本院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75萬4,573元,及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以:伊與上訴人於83年間在美國結婚,婚後上訴人繼續唸書求取博士學位
及為博士後研究,十幾年來家務家計均由伊負責,伊盡心盡力協助上訴人事業成功,從未
有過怨言。嗣兩造於97年7月返臺,伊花很多時間慢慢適應離開已久之臺灣生活環境及步
調,期間並承受為上訴人生育子女傳宗接代之壓力,於99年6月間曾流產,99年至101年間
做過3次人工受孕失敗,102年至103年間做過3次試管嬰兒失敗,令伊感到挫折與痛苦,惟
上訴人對伊未能體諒與關懷。又伊於102年1月間從上訴人手機LINE發現其與指導學生郭X
X發生婚外情,曾規勸上訴人,本以為上訴人就此罷手,詎上訴人對伊越來越冷漠,拒絕
與伊溝通,拒絕伊至學校找其,並主動與伊分房,刻意與伊漸行漸遠,原本每週二不回家
,後來連每週五也不回家,最後經常不回家,並於103年8月8日稱其要出國,之後就離家
出走,拒絕告訴伊其在外居處,音訊全無,公婆復於103年9月15日要求伊搬出新竹住家,
伊不得已離家。而伊為找上訴人,委託徵信社協尋,於103年10月15日凌晨1時許,發現上
訴人與郭XX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修齊會館OOO號房內發生性交行為,悲憤下對
渠等提起涉犯妨害家庭罪嫌之刑事告訴,上訴人亦隨即對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及二度對
伊提起涉犯侵占罪嫌之刑事告訴。縱認兩造婚姻已生破綻難以維持,觀諸上訴人於知悉伊
無法生育子女後,惡意拋棄伊,不履行同居義務,且發生婚外情,顯屬可歸責之一方,其
不得請求離婚,亦不得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四、查,

(一)兩造於83年12月29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

(二)103年10月15日凌晨,兩造在臺北市某處修齊會館因被上訴人會同徵信社人員抓姦
之事發生爭執,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涉犯妨害秘密罪嫌之刑事告訴,嗣因上訴人撤回告
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68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被上訴人則對上訴人及郭XX提起涉犯妨害家庭罪嫌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3072號為不起訴處分,被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1168號駁回確定(下稱妨害家庭偵查
案件);


(三)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103年11月19日在美國加州侵占其帳戶款項為由,對被上訴人
提起涉犯侵占罪嫌之刑事告訴,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6213號、104年度偵
續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㈣上訴人再以被上訴人與其母曹瑞玉於103年11月17日在
美國加州共同侵占其帳戶款項為由,對渠等提起涉犯侵占罪嫌之刑事告訴,經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381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高檢署以106年度
上聲議字第1249號駁回確定等情,有戶籍謄本、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高檢署處分書可稽
,復經本院調取妨害家庭偵查案件卷核閱無訛,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本件應審究者為

(一)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准兩造離婚,是否有理?

(二)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475萬4,573元,是否有理?

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

1.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
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稱「有前項以外
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應依客觀之標準,認定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
,且此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
願而定。若夫妻之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夫妻之一方即非不得依該規定請求離婚。至於同條項
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
於夫妻雙方就該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
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合立法本旨(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90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94年
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及95年4月4日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


2.經查:

(1)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婚後鮮少從事家務,並禁止伊與原生家庭往來,且詆毀伊家人,
伊家人亦厭惡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不顧伊怕熱,連續4年在家中睡覺不開冷氣,並要求伊
早晚至國泰醫院飲水機取飲用水;被上訴人要求伊交出工作用之電子信箱密碼,並於半夜
叫醒伊質問信件內容或整夜轉播國外寄來之電子信件,嚴重影響伊睡眠品質與身體健康,
致伊無法繼續與被上訴人共同生活各節,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未能舉
證以實其說,自無足採。則上訴人執此主張兩造婚姻發生破綻難以繼續維持云云,不足以
取。 


(2) 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常懷疑伊有外遇,且於103年10月15日凌晨3時許,與警員、徵
信社人員至伊居所,要求伊開門與接受蒐證調查,雖遭伊所拒,然被上訴人與徵信社人員
仍不斷拍攝不願離去,被上訴人甚至對伊提起涉犯妨害家庭罪嫌之刑事告訴,惟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伊亦對被上訴人提起涉犯妨害秘密罪嫌之刑事告訴,足見兩造已無互
信,婚姻發生嚴重破綻云云。惟查:


①觀之被上訴人於妨害家庭偵查案件陳稱:102年1月間,我在我先生(上訴人)手機的
LINE發現郭XX與他有私密往來,裡面有說老師秀秀、我不能跟你撒嬌等之類,我發現這
些不應該是師生之間有的訊息往來,因為他都沒有跟其他學生有LINE,只有跟郭XX還有
我,我先生從101年11月27日開始每天都跟郭XXLINE,一直到102年1月5日我發現,我很
不高興,跟他說不可以跟學生有超越師生關係,很不恰當,他沒有跟我道歉,他有答應我
不會再跟郭XXLINE,並把手機給我保管,我以為他們不會再有任何曖昧情事,一直到

102年6月他就不允許我去學校找他,我當初問他為什麼,他說公事歸公事,私事歸私事,
後來我102年8月搬回新竹,他對我越來越冷淡,103年初開始他禮拜二晚上就固定不回家
了,後來連禮拜五都不回來了,103年5月底他會拖延睡覺時間,不與我有互動。我為了要
挽回,我碰他身體他還刻意閃躲我,又103年6月底我有問他是否要出國一趟休假,後來他
拒絕,又主動跟我分房,之後我曾找他溝通,他都不理我,到了103年8月8日他要出國開
會,回來之後就直接離家出走,曾用電話跟我講希望跟我離婚,還用簡訊通知我,不要住
在他家,我曾詢問他這段期間的住處,他不肯告訴我,之後在103年9月15日我公婆就要求
我搬離他們家,不要再回去他們家,我也不知道要去那裡。後來我就委託徵信社找我先生
,徵信社大概知道他住在什麼地方,就覺得他的作息有點可疑。103年10月15日凌晨徵信
社負責人打電話告訴我過去瞭解狀況,我從新竹趕上來,我到場時徵信社人員告訴我,約
在凌晨1點多左右郭XX進去修齊會館,我從修齊會管側門進去,依據徵信社確認的房號
,我到場時在3點10分,我有報警,思源派出所警員有一起到場,現場瞭解狀況的林XX
先生,說有聽到在436號房傳出性愛聲音,他們都聽的很清楚,我就去敲436號房,我先生
過了很久才出來,還聽到沖馬桶的聲音,出來後他否認房內有別人,他還用力把我推到門
外,後來他把門關起來後,我有聽到他跟他律師在房內用電話密切討論事情,也有聽到郭
XX的聲音,也有聽到和解金50萬元的事情,我以前有聽過郭XX講話,我確認那是她聲
音。我先生進出好幾次房,本來他要跟我去警局作筆錄,後來他律師就到了,在凌晨4點
半,在大廳要跟我們談,我要求律師請郭XX下來協談,但他們一直都不出面,所以我就
到派出所去作筆錄,對我先生及郭XX提出妨害家庭告訴等語,並據提出被上訴人與上訴
人委任之江XX律師洽談和解之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為證。


②又證人即徵信社人員林XX於妨害家庭偵查案件亦證稱:我斷斷續續調查上訴人幾天,
103年10月15日晚上8、9點到凌晨2、3點我都在修齊會館,我們當時有三個外務在現場,
我負責盯著側門出口,我看到的部分是一男一女進入側門出入口,因為我們之前就有請被
上訴人在裡面租房間,當時已經到凌晨2、3點,天氣很冷,我建議其他外務上樓去拿衣物
,外務李翊鳴上樓就有撞見上訴人跟郭XX進入上訴人的房間,在通知被上訴人到場前,
在走廊上都可以聽到男女做愛的聲音,還有桌椅的聲音,我們要盯著門口,深怕他們離開
,我回報給公司,公司通知被上訴人到場,但上訴人拒絕我們進入房內,且還叫律師朋友
到場,只有那個律師進入房內。當天在側門我有看到上訴人帶郭XX進去等語。


③再參以妨害家庭偵查案件卷附修齊會館之電梯內監視影像畫面顯示:103年10月15日凌
晨1時許,上訴人搭乘電梯下樓,於同日凌晨1時1分許,上訴人與郭XX於側門進入,於
同日凌晨1時2分許,郭XX搭乘電梯上樓,於同日凌晨1時15分許,上訴人搭乘電梯上樓
,另於同日上午10時11分09秒許,證人江XX與一名戴帽戴口罩之女子共同進入電梯,復
於同日上午10時11分33秒許,2人共同離開電梯離去。 


④雖上訴人及郭XX在妨害家庭偵查案件否認於上揭時地共處一室及發生通姦情事,惟徵
諸:

(甲)上訴人於警員詢問「告訴人郭XX請你跟郭XX出面,告訴人郭XX試圖進入房內,
你竟將她推出門外,並將房門鎖上?」,回答「我確實不讓她進入房內,我只是將她擋在
門口,我並沒有去推她,我亦有將門上鎖」;警員詢問「警方調閱修齊會館監視錄影,於
103年10月15日1時2分有1名女子進入436號房,是不是同案被告郭XX本人?」,回答「
監視錄影我只有看到1名女子跟在我後面進入修齊會館,我認不出來她是誰。」;警員詢
問「警方調閱修齊會館監視錄影,於103年10月15日10時11分從436號來,尾隨江XX律師
下樓之女子(戴口罩及帽子),是不是同案被告郭XX本人?」,回答「我不知道」。


(乙)郭XX於警員詢問「警方調閱修齊會館監視錄影,於103年10月15日1時2分有1名女子
進入修齊會館搭乘電梯至436號房,是不是妳本人?」,回答「應該是我本人,我有進入
修齊會館,但我沒有進入436號房」;於檢察官詢問「103年10月15日妳有去修齊會館嗎?
」,回答「那天凌晨我在學校做實驗,做完實驗約在凌晨12點到2點之間我有去,我去修
齊會館找朋友,至於找誰我不方便透露」,檢察官追問「請回答我你找哪一位朋友?」,
回答「我要行使緘默權」,檢察官追問「妳不聲請傳喚妳的朋友作證人?」,回答「我不
聲請」,檢察官再追問「什麼原因?」,回答「我要行使緘默權」,檢察官復追問「是否
同意測謊?」,回答「不同意,沒有特別原因」,檢察官再追問「是不想、身體不適?還
是不適合做?」,回答「不適合,我還是要行使我的緘默權」,檢察官另問「(提示現場
取證照片編號5、6)畫面中的人是妳嗎?」,回答「是」,檢察官問「妳在修齊館是這時
間進入的嗎?」,回答「我忘記了,我沒有記時間,我不曉得這畫面是不是進入的時間」


(丙)另證人即案發時上訴人通知到場之律師江XX於該案作證時,經檢察官詢問「進去裡
面(房間內)有誰?」、「房間內除了陳X外有無其他人?」、「(提示103年10月15日
早上10點11分之電梯監視器畫面)跟你同進同出的女子是誰?」時,均表示其行使拒絕證
言權,拒絕回答,檢察官再追問「是否為你認識的人?若不是,為何會同進同出?」,回
答「如剛所述,我不知道他是誰,改稱:忘記了。」,檢察官再追問「若是認識的人,如
何可能忘記?」,則(不語),均係避重就輕及諸多與客觀事實及社會常情不符之處,難
為有利於本件上訴人之認定。


⑤綜觀上情,上訴人與郭XX確有於前揭時地共處一室之情,堪以認定,又雖不足以證明
上訴人與郭XX確有通姦行為,然上訴人與郭XX三更半夜同處一室,顯見兩人間之互動
往來親密程度,已逾越一般朋友間交往互動之正常限度,堪認上訴人有違對被上訴人所負
之夫妻忠誠義務。上訴人徒以妨害家庭偵查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遽謂其與郭XX
並無婚外情云云,要無可採。再被上訴人合理懷疑上訴人外遇,且處在上訴人於103年8月
8日恣意離家,拒絕讓被上訴人知曉其在外居處之情況下,委託徵信社調查上訴人行蹤及
是否有婚外情,情有可原。準此,縱認兩造就上訴人是否發生婚外情一事起衝突,並被上
訴人對上訴人提起涉犯妨害家庭罪嫌之刑事告訴,上訴人亦對被上訴人提起涉犯妨害秘密
罪嫌之刑事告訴,致兩造婚姻發生破綻,上訴人可歸責程度較重。


(3) 上訴人再以被上訴人於103年11月間在美國加州侵占其帳戶款項為由,經其二度對被
上訴人提起涉犯侵占罪嫌之刑事告訴為由,主張兩造已無互信,婚姻發生嚴重破綻云云。
惟該二件刑事偵查案件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自難認被上訴人有何侵
占上訴人財產之情事。則縱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上開刑事告訴,致兩造婚姻發生破綻
,乃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


(4) 另參諸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從小相識,於83年底在美國結婚,上訴人於美國攻讀博士並
工作,伊曾指導鋼琴貼補家用,後則操持家務,兩造於婚後積極求子,伊為了懷孕,經歷
無數次折磨,面對打針排卵、吃藥等療程,甚至於人工生殖療程後不幸子宮外孕導致接受
子宮刮搔與一側輸卵管切除手術等等,總是無怨無悔地忍受種種身心折磨,希望生下兩人
之結晶,無奈天不從人願,伊每次懷孕後,都留不住孩子,伊總是輪迴在人工受孕、懷孕
、流產的過程中,直到97年兩造回台後,伊仍持續努力求子,98年底伊曾自然受孕,可惜
仍未能保住胎兒達成求子心願等情,為上訴人所不否認,足見被上訴人為維繫兩造婚姻之
幸福與圓滿,盡心協助上訴人,讓上訴人獲得事業上之成就,且為替上訴人生育子女傳宗
接代,受盡無數身心折磨與痛苦,並在發現上訴人婚外情後,仍努力試圖挽回婚姻,歷經
艱辛過程令人動容。反而上訴人於知悉被上訴人無法生育子女後,不僅未能體諒關懷被上
訴人,夫妻相互扶持,竟發生婚外情,並於103年8月8日離家出走,拒絕告知被上訴人其
在外居處,拒絕與被上訴人溝通,公婆復於103年9月15日要求被上訴人搬出新竹住家,被
上訴人不得已離家,尤徵上訴人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且其主觀上亦明白表示拒絕與
被上訴人同居之意思,對於兩造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崩壞,自難辭其咎。


(5) 綜合上情,縱認上訴人已對被上訴人感情生變,拒絕與被上訴人共同居住生活,一味
認兩造不適合在一起,其對被上訴人已無感情,希望與被上訴人離婚,致兩造分居已近6
年,婚姻破綻已達無回復之希望,而具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審酌兩造婚姻發生破
綻起因於上訴人婚外情,違反夫妻間之忠貞義務,又未能體諒被上訴人遭受配偶婚外情打
擊之心境,僅一味苛責被上訴人之不是,將婚姻破綻歸咎於被上訴人,甚至逕行離家,致
夫妻無從溝通,情分決裂等情,經比較衡量兩造之有責程度,上訴人仍屬責任較重之一方
,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自不得向責任較輕之被上訴人請求離婚,始符公平。從而,上訴
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不應准許。


(二)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
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指因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婚姻撤銷、約定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因特定情事發生依法改用分別財產制(如民法第1009條至第1011條)等情形。上訴人雖以
兩造離婚為由,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對被上訴人有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云云
。惟本院不准上訴人請求離婚,已如前述,是兩造之法定財產制關係尚未消滅,上訴人依
上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依民法第1030條
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75萬4,573元,及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
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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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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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q3q: 112真亂1F 06/25 12:42
youarenotgay: 不開冷氣真的不行2F 06/25 12:43
zxc17893: 台女3F 06/25 12:43
ImBBCALL: 交歡是什麼聲音啊4F 06/25 12:43
wwvvkai: 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 沒看過膩5F 06/25 12:44
akway: 教授跟女學生相處時間 比老婆長很正常吧6F 06/25 12:44
guestwhat: 問A答C跟阿北一樣7F 06/25 12:44
ianlin1216: 台大不意外8F 06/25 12:44
kabukiryu: 通姦無罪,樓下沒在怕der啦9F 06/25 12:44
e2000: 隨隨便便走入婚姻,最後就是笑話罷了10F 06/25 12:45
koreawargod: ====睏哈星====11F 06/25 12:45
hstf: 台大不意外12F 06/25 12:45
kutkin: 在走廊外就聽見交歡的聲音13F 06/25 12:45
kabukiryu: 花點錢就能擺平der小事,台大教授沒在怕der 814F 06/25 12:45
e2000: 通姦有罪就可以挽回婚姻?15F 06/25 12:46
WolfTeacher: 112水準16F 06/25 12:46
kutkin: 公司要這樣還不容易 老師才有辦法這樣17F 06/25 12:46
py602270421: 怕熱又不開冷氣 蠻怪的18F 06/25 12:46
fool66: 那一所?19F 06/25 12:47
lowgflejd: 不意外 台大一堆畜生20F 06/25 12:47
louic: 鬼島法官:聽到啪啪聲是交歡的證據....21F 06/25 12:47
yayohola: 這天氣不開冷氣 的確很壞22F 06/25 12:49
laptic: 初審時,判決是在去年 10/23(臺北地院104婚235民事案)23F 06/25 12:49
railman: 無證據很難成立的24F 06/25 12:49
mealoop: 不開冷氣和不簽聯絡簿哪個比較不能接受啊25F 06/25 12:49
py602270421: 教授根本故意找理由甩前妻26F 06/25 12:49
sunsolars: 遇到這種證據不完整的。法官倒是判了起來27F 06/25 12:51
shala: 郭姓女博士生28F 06/25 12:53
aarzbrv: 當時天哥好像還在美國博後,可能還不知情XD29F 06/25 12:53
sunsolars: 什麼證據就怎麼判,提懷孕幹嘛30F 06/25 12:53
binshin: 慘31F 06/25 12:53
sunsolars: 指罵原生家庭+不給冷氣吹。生理心裡虐待32F 06/25 12:54
Farid: 沒電吹冷氣 用愛發電?33F 06/25 12:57
tim32142000: 羨慕34F 06/25 12:57
peter308: 所以是誰啊?35F 06/25 12:57
GNFLAG: 不虧是最高學府 道德觀引領全國36F 06/25 12:57
aarzbrv: 民事看雙方誰的證據較有優勢啦…37F 06/25 12:58
aarzbrv: (剛看了還可以上訴惹…)
usenamejohn: 年輕的比較讚39F 06/25 13:01
silver2012: 性交大戶40F 06/25 13:04
Karida: 不給吹冷氣,我會翻臉41F 06/25 13:05
cck525: 台大哪個教授啊42F 06/25 13:06
andy199113 
andy199113: 台大不意外43F 06/25 13:07
rainwalnut: 不給吹冷氣。真的很過分欸。笑爛44F 06/25 13:08
zero00072: 這一定離!情有可原。45F 06/25 13:10
cld123: 果然有小英的本事,答非所問46F 06/25 13:11
antivenom 
antivenom: [url=http://imgur.com/qMBBDC7]https://i.imgur.com/qMBBDC7.jpg[/url] 反核文哲覺青表示47F 06/25 13:12
leo755269: 現在是流行附判決書是不是= =48F 06/25 13:13
taco20: 為什麼要專門去醫院裝水?49F 06/25 13:14
wulaw5566: 醫學院教授才會去醫院裝水吧50F 06/25 13:18
bigwhite327: 判決書很生動阿XD51F 06/25 13:20
Drzowy: 唉,女學生就是好吃啊,原配拿錢走人吧52F 06/25 13:21
annie06045: 哪個教授啊53F 06/25 13:22
newstyle: 情有可原,天氣熱不讓人家吹冷氣,算家暴了吧54F 06/25 13:23
newstyle: 新聞標題就是女權掌控下的關係,性別對調,標題就不一樣
newstyle: 了,變成狠夫想熱死妻子,妻子在外遇見暖男
chogosu: 教授很多女學生貼上來,妻子老了又沒小孩 就無情無義了?57F 06/25 13:26
hallow: 台大教授也不過如此58F 06/25 13:27
syk1104: 渣男59F 06/25 13:28
Leesanity: 通姦無罪   幹女學生60F 06/25 13:30
notneme159: 笑死61F 06/25 13:33
newstyle: 憲法:法律不能干涉人民性自主權62F 06/25 13:34
shijr: 哪個系?63F 06/25 13:39
tseupnpneyi: 不給吹冷氣和不簽聯絡簿哪個比較可惡?64F 06/25 13:39
gamiiko: 已婚偷吃幼齒 明天就來民眾黨報到65F 06/25 13:41
sunnyyoung: 元配還不自覺點66F 06/25 13:41
YALEMY: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67F 06/25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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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20-06-25 13:49:00 (台灣)
  06-25 13:49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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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台北大學都不歸我管啦~
2樓 時間: 2020-06-25 14:03:59 (台灣)
  06-25 14:03 TW
連續4年不開冷氣是有點可怕
3樓 時間: 2020-06-25 15:25:22 (台灣)
  06-25 15:25 TW
法官眼睛要亮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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