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標題 Re: [黑特] 苗博雅5月早就『施工損鄰規則』提出質詢
時間 Sat Sep  9 10:28:39 2023


※ 引述《amgdaaaa (也太熱了吧..這夏天)》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VaGmiWNaN4
: 苗博雅在5月中的時候就提出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內容有疑義
: 要求市政府確認規則是否有誤區
: 還精確點出由建方自己初步認定是有否損鄰是不合理的事情 還要民眾自己出鑑定費
: 蔣萬安也親口承認的確不太合理
: 結果過了一個月的6月大直陳情案 還是沒改變
: 一樣由建商自己認定是否有損鄰
: 阿苗真的很會抓BUG 反觀對手還在整天上節目嘻嘻哈哈

先說民眾自己出鑑定費用

我認為沒問題

自己覺得自己的損益受到損失要求別人賠償

但自己不負責舉證責任

這法律邏輯上說不過去吧





再者初步鑑定誰認定的問題

即便不是由建商來認定責任

那也該由公正第三方來認定責任

問題是

甚麼叫做公正的第三方?

如果雙方走到民事庭

可以由法院指定鑑定單位

那基本上雙方也沒屁放

事實上原法條除了初步鑑定之外

也是有第八條之二

二、現況鑑定未納入受損疑義戶,或未辦理現況鑑定者,除建方認定屬施
  工損害由都發局列管外,建方應於接獲都發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通
  知日起六十日內,委由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並將鑑定結果送
  都發局備查。鑑定費用應由建方負擔。


進入委員會(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處理

委員會之後

雙方還是不爽

那就是進法院裁判了

有點類似民事糾紛先開協調會

協調失敗才會進入法庭




初步鑑定

我猜測是想避免公共資源的浪費

先以雙方和解私了角度來訂定相關規則的

因此

我認為重點不是在於初步鑑定是由誰來進行

建商自認有問題,直接賠

那政府就列管備查就好

建商自認沒問題,而且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也願意簽證背書

但住戶認為有問題,那就是走委員會指定第三方鑑定機構後裁定

委員會裁定結果建商或住戶不滿意

才走到法院審判階段





所以如果覺得初步鑑定由建商認定有問題

那基本上也不可能由民眾自己去找人鑑定

然後建商就乖乖吞下去的道理

必然是會走到委員會

因此

苗與其在問說初步鑑定建商認定很怪

是不是應該主張乾脆跳過初步鑑定這環節

規定一律都由委員會進行裁判?

增加公共資源浪費也還好,反正台灣政府有錢

但勢必造成事件處理的時間大幅拉長

原本許多建商自己認定有問題直接賠錢的案件

都必須要進委員會處置

到底對於損鄰住戶的權益

是幫助還是損害?




說是抓BUG

但不論是從最基本的法律邏輯

民事原告應該自己負責主張本身權益

或者是初步鑑定的立法邏輯

我認為苗是缺乏實務經驗才會去針對這點

平衡一下

蔣公子居然跟著苗說覺得不合理

也是草包一個

畢竟蔣公子都被保護好好

現在才開始要接受實務的磨練

草包也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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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14.58 (臺灣)
※ 作者: hamasakiayu 2023-09-09 10:28:39
※ 文章代碼(AID): #1a-zXPhR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94226521.A.ADB.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黑特] 苗博雅5月早就『施工損鄰規則』提出質詢
09-09 10:28 hamasakiayu
scratch01: 還是得公正第三方鑑定,不然委員會怎麼依據去判斷?1F 49.217.196.232 台灣 09/09 10:32

原本規定內就這樣規定了

現在苗在吵的是

進委員會之前的初步鑑定是由建商認定

但苗根本不了解為啥由建商認定的理由

就片面覺得說這樣的規定不公平

那改由給民眾認定如何?

就公平了嗎?

沒有

那初步鑑定結果直接找第公正三方鑑定如何?

那不就等於進委員會了?

苗在吵的內容

就是如同民事庭是不是該廢除協調制度一樣

廢可以啊

古早時代也沒有協調會的概念

那就是加重行政與司法負擔而已

這樣還能被說會找BUG?

真的好笑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14.58 臺灣), 09/09/2023 10:36:50
peterw: 那就是拿掉初步鑑定,直接進法院由法院指定公正第三方3F 42.79.193.198 台灣 09/09 10:34
iphone15: 這件事太專業 蔣不懂我覺得情有可原 但現在事實上就是出事了 要檢討哪個環節出問題5F 223.140.50.120 台灣 09/09 10:36
jkids: 舊條文: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經有受損疑義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疑義戶)請求都發局協調時,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與拆除執照申請人、工程起造人或承造人(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造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拆)人)擇期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受損房屋(其房屋所有權人簡稱受損戶)公共安全之虞者,其工程得繼續施工。都發局應予列管,並由監造(拆)人督促承造人加強相關安全維護措施。
二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受損房屋公共安全之虞者,都發局應予列管並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受損房屋安全維護等項目。
三 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受損疑義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出席或拒絕勘查者,損鄰疑義事件得不予列管。
損鄰疑義事件會勘時,除監(拆)人外,起造人、承造人、拆除執照申請人或受損疑義戶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參加。
監造(拆)人現場無法認定是否屬施工損害或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於會勘後七日內提出書面認定報告送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都發局。8F 223.141.11.151 台灣 09/0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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