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sewgek (asew)
標題 [討論] 朱學恆算不算性侵?
時間 Fri Jun  9 09:50:32 2023


根據性侵害防治法的定義
刑法221~227、228、229條、332條2項2款、334條2項2款、348條2項1款都是性侵

也就是說 刑法224條的強制猥褻 已達到性侵等級
不只是性騷

而朱學恆強吻鍾
已經符合強制猥褻中猥褻的要件

這邊比較有趣的是強制的部分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曾有爭議是到底要「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才會構成
還是「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就會構成

我們的最高法院在民國97年的時候決定是採乙說

但是這並沒有解決到底「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到底是只要「未獲同意」就構成
還是要「有明確反對意思仍為之」才構成

板友們覺得呢

朱學恆是性侵犯嗎?

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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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sewgek 2023-06-09 09:50:32
※ 文章代碼(AID): #1aWeLgZn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86275434.A.8F1.html
add20716: 性*犯1F 111.82.153.125 台灣 06/09 09:51
uam: 沒有放進去就不算2F 101.137.139.29 台灣 06/09 09:51
DarkKnight: 同二樓3F 114.137.35.2 台灣 06/09 09:52
capybaradash: 館長說懶覺在外面磨蹭不算性侵4F 118.166.45.98 台灣 06/09 09:52
jachan: 朱很聰明,所以才要凹切結書的說詞。避免留下鐵證5F 39.14.40.231 台灣 06/09 09:53
k75131: 什麼性侵,朱大只是斷片而已7F 1.173.61.80 台灣 06/09 09:54
yun0112: 你少看了刑法第十條性交定義8F 218.173.101.217 台灣 06/09 09:54
indium111: 我記得性侵是要把生殖器放進對方的口腔陰道肛門才算
這算性騷擾的強制猥褻而已,國民黨倒是也幾件性侵害,可以翻出來看
其實性侵罪比較有證據,因為可以驗出DNA的,性騷擾真得不好有證據9F 223.138.220.52 台灣 06/09 09:54
cheer67: 不知道有沒有伸舌頭~15F 111.185.130.13 台灣 06/09 09:54
tomandnico: 不記得就不算阿16F 59.124.166.19 台灣 06/09 09:56
hanslins: 不算性侵,中華民國對於性侵有明顯定義,而且是公訴罪17F 1.160.212.214 台灣 06/09 09:56
manrock: 藍粉:讓我們繼續討論民進黨性騷擾案~19F 223.136.125.87 台灣 06/09 09:57
hanslins: 性器官交合才算,這個比較像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比性騷擾還要嚴重20F 1.160.212.214 台灣 06/09 09:57
yun0112: 也不一定要性器官交合,你拿物品去捅人家性器官也算
刑法第十條就在講什麼是刑法上的性交22F 218.173.101.217 台灣 06/09 09:59
hanslins: 但之前一堆法官標準就很限縮,無論如何光是朱這個例子一定不是
我只是回答朱的案子而已25F 1.160.212.214 台灣 06/09 10:04
demitri: 算猥褻吧?28F 104.35.144.45 美國 06/09 10:08
misawa0102: 強制猥褻29F 42.73.156.151 台灣 06/09 10:10
kusoshun: 就是有,所以那時候才要簽切結書30F 42.75.230.167 台灣 06/09 10:22
meaa3: 豬哥問過律師後堅持要修改和解書就是怕惹到刑法阿31F 1.200.4.39 台灣 06/09 10:25
skyexers: 性侵通常是指強制性交吧
然後你來政黑問刑法構成要件是有事嗎0.o最高法院近年有採未同意說啦
不過好像被學界一片幹爛
以台灣的立法模式 還是要積極拒絕才算未同意 根本沒有表達意願 沒有違反意願的問題33F 36.228.217.159 台灣 06/0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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