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xxcv (五更腸旺)
標題 [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
時間 Tue Apr 23 07:05:54 2024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36832

 

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
行政部門之責。國會行使監督權賴以實現之主要手段有:調查聽證、質詢、文件調閱、舉行
公聽會及行政命令審查等權力。為進行有效之監督,國會監督工具甚為重要,唯有充分掌握
各項立法事實與資訊,才能做出正確之判斷。國會調查聽證係賦予國會主動蒐集並獲取立法
相關資訊之權限;質詢或調閱文件,則須視行政部門答詢之態度積極與否,而產生不同之效
果。

(二)國會調查權起源,可追溯至1688年英國國會下議院,開啟調查委員會之先例。主要民
主國家國會,無論是否有明文規範,皆具有廣泛調查權。質詢制度存在於內閣制及行政機關
須向立法機關負責的國家;總統制國家,因為權力分立關係,總統與國會分別對選民負責,
國會議員因而不具備質詢權。民主國家國會首要之任務與功能即在於善盡對政府之監督。國
會監督之有效與否,向來是備受重視之議題。

(三)主要國家對違反國會監督義務者,所賦予強制力相關法制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1.英國
       英國為內閣制國家,閣員由國會多數黨議員兼任,下議院議員雖可向首相及閣員提
出質詢,惟同黨議員通常加以支持,很少行使質詢權。1871年英國制定《國會證人宣誓法》
(Parliamentary Witness Oaths Act),規定上議院、下議院兩院及委員會均有令證人宣
誓之權限,如違反國會基於調查權所發之命令時,將構成刑事責任。1921年制定《調查法庭
法》(Tribunals of Inquirly Act),國會針對官員違法失職時,得決議進行調查並指派
專人組成調查法庭,藉強制性司法程序,確保國會行使質詢、彈劾等權力。英國下議院行使
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
藐視國會罪」(guilty of contempt)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2.德國
       德國「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第100條至第106條規定,將質詢區分為「大質詢」、
「小質詢」、「議員個別質詢」及「時事議題質詢」4種,聯邦政府對於國會議員之質詢,
有義務給予具根據及以事實證明之答復。此外,德國《基本法》規定議會可以組成調查委員
會進行調查,程序則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並對證據調查過程賦予強制力。如證人拒絕到場則
可處以1萬歐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強制拘提之,且得依《國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第21
條規定,連續處以罰鍰一次。


       3.法國
        法國雖為半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仍具有質詢權,質詢制度大體分為書面及口頭兩
種方式。《第五共和憲法》第48條第6項規定:「(國會兩院)每週至少保留1次會議,以供
國會議員質詢及政府答詢之用。」1958年後法國國會議員之質詢權僅有「詢問」(question
)性質,就個別官員職掌業務進行詢答,質詢結束後不能成為全院討論之議題,亦不交付表
決,其目的僅在確保政府提供充分的資訊,並使之對國會負責。


此外,法國國會得成立調查委員會,可採行傳喚證人、舉行聽證或調閱文件等不同方法進行
調查。各常設委員會亦可舉行聽證會,並要求政府官員到場;若經委員會要求,部長亦須到
會備詢。依《國會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2款規定,證人如有拒絕應訊
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歐元罰金。


     4.美國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
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public h
earing),具有輔助性權力(auxiliary power)及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
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
依「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
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倘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使不合
作之證人受到法律制裁,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有司法性及強制性。


      5.日本
        日本國會質詢制度,可區分為「質問」與「質疑」。質問係指議員就一般國政事項
,要求內閣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質疑係指議員對列入議事程序之議案,得以口頭提出疑義
之行為。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
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
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
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
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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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
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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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主張反對藐視國會罪,然而在世界其他國家,聽證權調查權並不意味立法權的擴張影
響行政權的行使,反而是對於行政權的恣意有所拘束。對於拒絕到場陳述以及虛偽陳述也有
強制作為。


連電價調漲也要大家看看國外的民進黨,現在難道這些國外制度沒有參考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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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05 xxxcv
kabegami: 問題是我們是五權分立,全球唯一五權體制,把調查權分給了監察,有機會去看看國民黨用國中小課本教我們五權有多好多好的言論1F 42.77.42.33 台灣 04/23 07:09
xxxcv: 確實各國脈絡不同,我們很棒的監察院淪落到調查35年前的案子當政治打手5F 223.139.151.221 台灣 04/23 07:12
geordie: 你要參考國外制度可以啊,但他們的制度的限制說明總得參考一下唄,沒有那種只有對自己有利而無法被制衡的規則
監察院人選就總統提名的啊
藍提名的監委就不曾是政治打手過嗎?7F 114.40.163.161 台灣 04/23 07:13
xxxcv: 嗯,是這樣沒錯,所以我贊成廢考監12F 223.139.151.221 台灣 04/23 07:16
geordie: 那你就祈禱這屆國民黨會不會廢了他們唄13F 114.40.163.161 台灣 04/23 07:19
kabegami: 國民黨不會廢考監的14F 42.77.42.33 台灣 04/23 07:23
b1184014: 沒做虧心事幹嘛怕被查35年前的事15F 114.137.191.62 台灣 04/23 07:33
carbomd: 不是不行但先修憲呀,先把監察院廢掉,再談廢掉後立院如何使用監察權,不然不就疊床架屋?16F 172.58.30.149 美國 04/23 07:38
geordie: 國民黨就明知動不了憲法,才會搞民粹式修法啊,科科19F 114.40.163.161 台灣 04/23 07:49
fhjqwefs: 釋憲還是死啦 提身體健康而已21F 111.71.88.6 台灣 04/23 08:11
Supasizeit: 全部違憲亂政22F 203.204.195.174 台灣 04/23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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