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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09-06 23:39:0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delete4067 (CaptainCharisma)
標題 Re: [新聞] 救災財損可求償 消防員:誰敢救火
時間 Thu Sep  6 23:27:23 2012


剛剛查了一下,新法如下:
二、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
    得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19條)

相當納悶消防員跟著在崩潰什麼。


一、本來就可能國賠,不是消防法首創

依照國賠法,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損害,本來就能請求國賠。
國賠法的邏輯是,人民告那個公務員緩不濟急,而且告了對方不一定有錢賠。
所以讓國家先賠給你,讓人民不會找不到人負責。

那國家先賠完人民之後,接著要回頭跟公務員求償,
這時候因為公務員畢竟也是幫國家做事,所以國家討債不是毫無限制,
一定要公務員本身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可以向他討。

所以,就算人民告贏,國家已經賠了;
只要消防員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就是出極弱智的包,和一般的過失不一樣)
這筆帳,國家都不能跟消防員討。

所以9成99是國家賠,公務員正常賠不到。

法條如下,可以參考: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二、除國賠外,要跟政府討錢的方法多的是,新的消防法根本不是首創


災害防救法 第 33 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
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
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
者,不得為之。


第 24 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
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
,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
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說白話就是:
政府為了防災、救災對你家硬上,如果不是人民的錯,都可以向政府請求補償。
給倒楣的人一點幫助,有這麼嚴重嗎?



三、這條是「特別損失」補償


什麼叫特別損失補償?
假設別人家著火,消防員為了救別人把你家的牆壁打爆,這就叫特別損失。
正常情況,你去告消防員不可能會贏,因為他是為了公益、為了救人。
但是政府可能會賠你一點錢意思意思,也可能完全不鳥你。

這條不過就是把這種事情明文化,讓躺著也中槍的人可以拿點錢修房子而已。
類似的情況還有軍隊演習,流彈射死鄉民養的豬之類的,實在不值得大驚小怪。


結論:別人吃麵,他在喊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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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3.38
ewayne:問題是現在的政府很需要余文n世阿~~~1F 09/06 23:29
jackie60728:推一下,所以我很好奇上面說"政府會向行為人求償"是哪2F 09/06 23:32
jackie60728:邊看到的?
wotupset:這篇第一點 前三段4F 09/06 23:34
Z999:我是覺的法令上沒什麼問題啦,但鄉民看到標題就震怒了...5F 09/06 23:35
tkr:國賠法第二三四條6F 09/06 23:35
tkr:鬼島會亂成一團  一大部分的原因就是這種惡法助長刁民氣焰
asstitle:這篇才是專業的8F 09/06 23:36
jackie60728:那其實消防法19條有修跟沒修都沒差啊...?9F 09/06 23:36
jackie60728:看來我也被誤導了...
Z999:記者寫這篇新聞的用字與角度也很有問題,容易讓不清楚法條的11F 09/06 23:36
tkr:警察緊急不敢開槍  消防緊急不敢破門救火  醫生緊急不敢開刀12F 09/06 23:37
Z999:的人看了標題及內文就被誤導....13F 09/06 23:37
jackie60728:我以為修正之後行為人(消防員)要負損害賠償責任。14F 09/06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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