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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11-08 02:27:13
看板 C_Chat
作者 ulycess (ulycess)
標題 Re: [新聞]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
時間 Sun Nov  8 01:50:55 2020


我只想說
不是把法律條文複製貼上,按照字面上的意思解釋就可以成為法律專家

特別是民事法,還要探究背後的法理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 引述《GhostFather (鬼父Oni Chichi)》之銘言:
: :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
: : 記者陳芊秀/綜合報導
: : 網紅鍾明軒7日針對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之事公開 道歉。他統整自己「後悔」3?
: : 重點,向片商木棉花鞠躬「對不起。」
: 法律要給懂得法律的人玩的
: 第 153 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
: 第 154 條
: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第 155 條
: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 第 156 條
: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第 157 條
: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 用ACG的觀點來說
: 153條
: 考題:
: 郭嘯天和楊鐵心是結拜兄弟,好到對下一代指腹為婚
: 如生男就結拜兄弟,生女結拜姊妹,一男一女就結為夫妻
: 然而郭靖和楊康卻沒有結拜,是否違反民法153條

身分行為不同於財產行為,原則必須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

因此郭嘯天和楊鐵心代理未成年子女郭靖和楊康行結拜兄弟契約,代理行為是無效

其次,身分行為有強制性,僅能從法律明文規定的身分契約種類選擇
不得任意創造結拜兄弟契約

: 答:要不要結拜兄弟的當事人是郭靖和楊康,你們家老爸口頭約定沒有法律依據
: 156條
: 考題:
: 小龍女在絕情谷寫下:十六年後,在此重會。夫妻情深,勿失信約
: 結果十六年後卻失約沒出現,是否違反民法156條

契約要素包含意思表示要一致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小龍女把16年後見面的意思給楊過
楊過要把答應16年後見面的意思給小龍女

這情形楊過根本不能把答應小龍女的意思表示給她
所以契約不成立

: 答:
: 雖然可認為透過石碑完成對話,但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民法的對話就真的是對話,要用嘴巴對話,書信不是對話

: 順便考一題和154相關,很簡單的考題
: 考題:
: 胖虎看到大雄開便當店,雞腿便當80元
: 在接近中午時到店內指著價目表一次定10萬個雞腿便當,要求20分鐘內做出來
: 不然要賠10萬人份餓肚子的精神賠償,
: 請問依據民法154條,這買賣成立嗎?理由為何

這問題要扯到要約引誘和要約的判斷
這個問題依習慣,事件性質和誠信原則來判斷
我會認為買一個便當是要約
買十萬個便當是要約引誘




回到鐘的案件
一般而已,在商業習慣上木棉花給鐘的意思表示是一種合作備忘錄
在沒有簽訂簽約準備條款情形下
這種合作備忘錄在實務上大多被認為是簽訂本約前的預約
違反預約的效果,雖然可以依照226,216請求損害賠償
但只能請求預約的損害賠償,不能請求本約的損害賠償

例如意向書約定酬勞100萬,100萬酬勞價金屬於本約的部分

種不能請求100萬的價金

所以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範圍幾乎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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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dingN: 推 前面幾篇真的浪費版面1F 11/08 01:52
leelee688: 推這篇2F 11/08 01:53
zouelephant: 這篇的民法是正確的3F 11/08 01:54
tkigood: 戰起來戰起來 越專業越好 這些戰文比鍾的屁話好看多了4F 11/08 01:55
FatNerdLoser: 預約的損害賠償 = 原本有但是推掉的行程?5F 11/08 01:56
tkigood: 有沒有幾個實際賠償"請求預約的損害賠償"的案例6F 11/08 01:57
k87559527: 問題鍾要證明他有相關的損害 如果其他行程也只是在洽談7F 11/08 01:57
k87559527: 階段 我想很難認定他有啥實質損害
tkigood: 還是說這東西就真的寫好玩的 沒有人拿到大於10元的賠償?9F 11/08 01:57
Orianna: 太認真了 就個沒出社會的一些人在屁的屁話10F 11/08 01:58
leo841102 
leo841102: 幹 這篇跟我那篇是有啥差別 為啥我那篇就吃一堆噓?11F 11/08 01:58
tkigood: 可能你沒有先跟誰宣戰一波12F 11/08 02:00
tkigood: 潮指數不足
hayate232: 你忘記罵鐘明軒了吧 他就欠罵,罵玩在談法律14F 11/08 02:00
hayate232: 他態度就有很大的問題
hayate232: 根本不是一個社會常識人會說的話..
guitar0225: 法律戰鐘粉會一直爭要約=契約 大法師等級17F 11/08 02:02
hayate232: 叫他去當業務拉,去當業務保證 一直遇到這種鳥事18F 11/08 02:03
hiphopboy7: 看不出的差別就是你被噓的原因?19F 11/08 02:03
worshipA: 那麼多篇只有這篇是對的= = 一堆望文生義20F 11/08 02:05
tkigood: 身為理組廢物 每篇下面都有人說這篇才是正解前面都垃圾21F 11/08 02:06
tkigood: 我已經不知道哪篇才是正解了
NikkiNikki: 每篇都推就對了23F 11/08 02:07
newland: 本來民法就有245條之1可以求償,不是基於合約關係求償,24F 11/08 02:11
gn0111: 為一個自以為的吵了那麼多天25F 11/08 02:11
newland: 而是基於民法規定, 但是鍾現在看起來就是想拍影片抱怨一26F 11/08 02:11
newland: 下,利益看起來沒有損失到需要打官司就是了...==
zizc06719: 正常啊,法律人就是這樣嘴來嘴去嘴到自己贏阿28F 11/08 02:13
zizc06719: 當然每個都說自己對= =
powerstone3: 我交叉比對發現 他有引用金傭 有ACG點 你沒有引用讓30F 11/08 02:15
powerstone3: 人看不懂 只好噓你
kevinhong314: 重點就是法律不是只看法條,背後的架構跟法理還有32F 11/08 02:16
kevinhong314: 很多
ciel89: 那篇的舉例明顯不對啊XDDD34F 11/08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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