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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ProtectChu56.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8-23 16:36:0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ProtectChu56 (Agent Eric Chu)
標題 [問卦] 法律教授看判決:法匠如何判吸毒殺母無罪?
時間 Sat Aug 22 17:02:19 2020




大家好

小妹鍵盤法師、萬年理科傅土生,合先敘明


先說結論:這個判決本身就是


【法條文字設計不良種下的因 + (某些)幫派法學的法律人曲解法律得出的惡果


台北大學法律系刑法教授 鄭逸哲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從很久以前就在臉書公開抨擊這些噁心判決根本曲解法律


現在終於結出又大又滿的惡果。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


但畢竟教授是留德的法律人,大家都知道德文邏輯雖然精確可特別姬八難懂,

老師寫得出來文字沒有法律基礎不好消化。


因此理科法師打算以無基礎的鄉民角度,

帶大家看(某些)法匠,如何把吸毒殺母案凹到無罪,請一定要END哦。




【一、為什麼一審無期、二審無罪?】

說結論: 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9
中華民國刑法§ 19-全國法規資料庫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一審判決認為符合第二項:犯人吸毒後顯著減低行為違法辨識能力,故減刑。
二審判決認為符合第一項:犯人吸毒後已達到無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故不罰。

鄭教授:靠,都不對,誰教你們法官這樣曲解法條?補習班老師還是幫派法學宗師?

重點在哪?在第三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二、法條用字拙劣種下的因】

法條目前用字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話,不可以套用減刑!


要討論刑法第19條有個大前提,非常重要,
就是「行為當下」犯罪的人「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重複一次,要去套用刑法第19條來減刑或判無罪,
前提是事實認定犯罪的人
「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刑法第19條得處理的是,面對「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的罪犯之原因,
「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是哪種?


是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是哪種? 不是「進入秀斗狀態」就可以減刑!!!

相信看到這裡,各位高中就學過機率概論的理科大大,
一眼就能看穿為什麼這法條的用字會被(某些)法匠曲解成今天的噁果


因為進入「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只有兩類:

1.【不是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減刑或不罰。
2.【自行招致】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不可以減刑。

前者叫做原因不自由  (原因非我能控制的精神疾病等)
後者叫做原因自由    (原因是我能控制的吸毒、酒駕等等)


結果呢,法條用字把後者寫成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好哦,問題來了,沒有「故意或過失」但卻屬於自行招致的態樣,要算哪種咧?

這,就是(某些)法匠見縫插針的點。



【三、曲解法律得出的惡果】

理科教育是嚴謹的,今天作為但書的第三項,文字多了「因故意或過失」,
則「沒有故意或過失」卻自行招致的狀況,就不能被排除減刑,
必須回到前兩項討論該減刑還是免罰。


那問題來了,
是「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是「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是「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請沒END的壞孩子,滑上去讀一下《第 19 條》

告訴我【合情、合理、合乎常識】的判斷應該是哪種:

A.「實施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B.「進入秀逗狀態」的故意或過失


你說這還要問。當然從整條法律讀下來就是是B阿,
你自己決定進入秀逗狀態,後面犯罪了當然該自行負責。
沒錯,讀過立法理由,10個正常人有10個會告訴你就是B。


然而,(某些)法匠會告訴你:都不對,要【雙重主觀】才會適用第三項不得減刑,
更可怕的是,因為過去某些爛判決這樣判,教科書也有這樣寫
居然是許多法律人心中的通說!!!


【雙重主觀】:
我進入秀逗狀態有主觀(故意或過失) + 我也有藉進入秀斗狀態壯膽殺我老媽的念頭。

要整個串聯起來,才不能減刑。




真的是這樣嗎?請看當年的立法理由: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
    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
    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
    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9


故意或過失,是指招致「進入秀逗狀態」的故意或過失

不是實施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應毫無疑義!!!!!





這就是鄭教授所批評的:

誰告訴你們法官必須處理雙重主觀,法條哪裡有這樣寫?
沒有違法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怎會跑進19條呢?
不管法條自己掰,造孽!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3691718520855583



就算是理科鄉民也一定懂,當對問題自創法律沒有的邊界條件,
一個正常的解題(刑事審判),就必須找出「你殺你老媽的動機」的證據,
證據還要強到一定程度才可以定罪,這不是脫罪是什麼?


其實,這種惡果早就不是第一次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40327/339763.htm
「非故意喝醉」性侵逆轉判無罪 法界譁然!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圖]
台南一名王姓男子喝了酒,到國小女老師家裡,性侵了75歲的女老師,一審法官判他8年,王男再上訴,沒想到二審官司出現大逆轉,法官以他喝得太醉喪失辨別行為能力,再加上喝醉並不是故意的,改判王男無罪;但喝了酒性侵竟然能判無罪,也引起法界人士譁然,以後喝罪撞人、殺人,是不是也能比照辦理?(酒醉,性侵,強姦,國 ...

 



--

END:

多數鄉民憤怒的點是直接的,退萬步言,按照這派法匠的觀點,
結果就是自己吸毒的垃圾和精神疾病無法控制的可憐病人,
犯法時在法律上會做出相同評價,這有符合正義與公理嗎?

這種法條解釋,有可能會是立法原意嗎?
還是你們(某些)(走火入魔的)法匠和學者自己曲解的惡意呢?


唉,不多說了,法師我先想辦法理科畢業再說吧,祝大家一輩子都不必上法院,這裡面水
深之處還很多呢。



參考資料:
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91700171.pdf  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3686830664677702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36865743647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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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ia: 吸毒當然是自己故意的好不好1F 08/22 17:03
j55888819: 法律人會說你是法盲 叫你去看包青天打手槍2F 08/22 17:03
a6234709: 德文真的很靠北難==3F 08/22 17:04
Rue168101: 不過鄭師本來在學界就是很少數說吧4F 08/22 17:04
soria: 難不成還有過失吸毒喔5F 08/22 17:04
Rue168101: 刑法留德的那麼多 那些多數說的教授也不是棒槌6F 08/22 17:04
ss87666: 不管啦 吸毒,吸到空就是天下無敵7F 08/22 17:06
ok5566: 台大有個禿頭老師說是因為無雙重主觀,無法適用例外規定8F 08/22 17:06
pigdog粗乃玩~
SigmundFreud: 給推9F 08/22 17:07
ok5566: 來認定其責任能力,所以無法咎責10F 08/22 17:07
SigmundFreud: 就算過失吸毒一樣不適用啊11F 08/22 17:09
kreuzritter: 鄭自己就是邊緣派了啊....12F 08/22 17:10
loveoichi: 刑19真的很容易被法官濫用13F 08/22 17:11
SigmundFreud: 如果事實是法條怎麼講都通,還要推給立委?擺明就14F 08/22 17:12
SigmundFreud: 是法官自己裁量失當
proletariat: 法官們會說判決是依他們對法之確信所做出來的 批評16F 08/22 17:15
proletariat: 他們的法律見解是破壞司法獨立  幹 明明是司法權獨裁
嘻嘻,這是我們法師不能說的秘密。
司法權比皇后貞操更偉大,絕對不容任何質疑,最多給你質疑司法行政哦~
wen12305: QQ18F 08/22 17:15
seazure2016: 給個推19F 08/22 17:16
nakayamayyt: 很認真說明20F 08/22 17:17
iamstrapless: 這個很合理唉21F 08/22 17:22
palapalanhu: 如果是立法的問題,那應該誰來判都一樣啊22F 08/22 17:24
p2p8ppp: 推23F 08/22 17:27
Leon0810 
Leon0810: 單一說法……24F 08/22 17:29
開一篇出來談怎麼樣?
daye2012: 那個叫法精,不是法匠, 判死或判無罪都可以寫的很有理25F 08/22 17:29
任何一個考上受訓及格的司法官都有這種功夫

1.先決定想怎麼判決
2.開始適用法律
3.發現兩種"法律事實"都可能存在,而且怎麼判都會落下痛點時:
4.切割排除部分事實不入判決書、扭曲不利版本證據證據力、
  再不行就不採信關鍵證據的前置前提, 整套組合拳
5.寫出一篇外人看上去大致能自洽邏輯的判決書。 (其實是不利的證據和事實都被排除了)

p2p8ppp: 如果精神病患自行停藥是不是也不應該適用刑法第19條26F 08/22 17:30
henry6715: 你怎沒評價12條?這不就評價不足了嗎27F 08/22 17:32
因為我國明文法根本不必用「雙重故意」(雙重主觀)的邏輯去套,你這是先接受了前提。
當你產生殺母割頭的事實,一個精神正常罪犯的行為,即應認故意。
ipodfw: 認同鄭老師的觀點。立法理由寫的很明白,只是過去最高院的28F 08/22 17:34
ipodfw: 解釋、適用造成現在這種情形(參最高院96年台上6368刑事判
chanceiam: 哈哈哈30F 08/22 17:34
ipodfw: 決)。原因自由行為有其背後的理論基礎沒錯,但法條明文如31F 08/22 17:34
ipodfw: 此,適用就不應該硬套學說見解,甚擅自衍伸。
沒錯
birdy590: 這不就是我前兩天講的嗎? 有些人拿自己的信仰強套上去33F 08/22 17:36
birdy590: 甚至還沒發現這樣做實質上已經把法條架空了
a94037501: 不然檢察官用過失傷害致死起訴啊35F 08/22 17:37
birdy590: "因為我們的祖師爺是這樣講 所以不管台灣的法條長什麼樣36F 08/22 17:37
birdy590: 都得整套搬過來用 一字不得改"
a94037501: 沒故意犯意是要怎麼殺人38F 08/22 17:38
hdes937119: 我比較想知道往目前這個方向判決的必要性是什麼,除39F 08/22 17:38
hdes937119: 了廢死之外
ToTo0306: 推,越看越生氣41F 08/22 17:39
birdy590: 立法根本就沒有什麼問題 反正不管文字怎麼寫42F 08/22 17:39
ohoohoo: 所以是法官自己腦補超譯,還不如讓AI來判43F 08/22 17:39
是他們腦中理想的刑法凌駕我國立法,自行解釋搞出來的大漏洞
按照明文法判決根本不會有這些漏洞。 (只會有他們覺得的其他不合理處)
a94037501: 歐洲傳統精神病不進監獄進精神病院才跑出三小行為能力44F 08/22 17:39
birdy590: 有些人就是以他們祖師爺教的東西為準45F 08/22 17:39
wastetheone: 那要先舉證毒癮發作的毒蟲有能力控制自己不吸毒46F 08/22 17:39
wastetheone: 第19條本身就是一個惡法,不管出於什麼理由都不該立
法條本身就不該存在,又不釋憲
這是更高境界的觀點了,發一篇出來討論如何?
birdy590: 最直接的問題就是 "主張的學說在文字裡完全找不到"48F 08/22 17:40
birdy590: 不只法條沒有 連立法理由裡都沒有 得從國外搬
soria: 都說有毒癮了 要他不吸毒跟去死也沒啥差別50F 08/22 17:41
lovegensokyo: 拿立法緣由出來就一翻兩瞪眼了,幹恐龍法官出來面對51F 08/22 17:42
leo960164: 鄭少數說啦52F 08/22 17:42
babyMclaren: 看來教授是法盲喔53F 08/22 17:42
birdy590: 用白話說其實就是"教科書通說比立法院還大"54F 08/22 17:43
onstar: 簡單說,一個之前喝酒也沒殺人放火的人,某天喝酒突然誘發55F 08/22 17:44
Topest: 法匠又閉嘴了56F 08/22 17:44
onstar: 心中的惡念,宰了十個肥宅…如果行為時完全沒辨識能力57F 08/22 17:45
AGIknight: 法律解釋本來就要趨近民意58F 08/22 17:45
lovegensokyo: 如果對法條文字有疑義,應該去翻立法理由,結果這些59F 08/22 17:45
lovegensokyo: 恐龍自己去亂解釋一通
誰跟你亂解釋了,他們可以寫成一整本論文跟你槓喔!
birdy590: 這問題來了 到底是哪裡寫著要處理雙重主觀了?61F 08/22 17:46
勸你不要再挑釁我們幫派喔
onstar: 現行見解就是無罪…這篇文章認你陷自己於酒醉,還是有過失62F 08/22 17:46
wastetheone: 一審判決援引第二項其實是對的,包括之前的殺警案,63F 08/22 17:46
birdy590: 現在看來可能只有某些教科書裡有而已 連立法理由都無64F 08/22 17:46
wastetheone: 也應該援引第二項,他並不是完全能控制,也不是完全65F 08/22 17:46
wastetheone: 無法控制自行招致原因,第一項刪掉,爭議就不會這麼
onstar: 但我認,但怎麼樣解,都無法解到大家滿意的故意殺人罪67F 08/22 17:47
我國法律沒有自醉行為罪欸
spirit119: 推 跟我昨天推文講的很像 這些法律人喜歡自創分類68F 08/22 17:47
wastetheone: 大了69F 08/22 17:47
birdy590: 人家就是在指出 "現行見解"根本跟法律寫的不盡相同70F 08/22 17:47
spirit119: 還扯三小法理的學說的71F 08/22 17:47
birdy590: 然後他們的反應是"法律訂的不好 跟教科書寫的不一樣"72F 08/22 17:47
birdy590: 之前的殺警案還比較有爭議 因為那個犯人確實有精神病
birdy590: 精神病就算吃藥也沒人能保證控制到跟正常人一樣
lovegensokyo: 所以法務部長反而是對的,判決確實背離了法條。這些75F 08/22 17:50
lovegensokyo: 法匠拿自己學派的見解凌駕了白紙黑字的立法理由
birdy590: 照他們的邏輯那何必還要立法院? 教科書拿來抄不就得了77F 08/22 17:51
spirit119: 昨天這篇#1VF-spCA (Gossiping)78F 08/22 17:51
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圖]
[圖]
[圖]
 部長是不是太久沒念刑法,開始亂唬爛大家? 部長,你司法官第二十期,大約是民國七十年代的事情 那時候刑法還沒有修正,還沒有原因自由行為 你沒有念到不怪你。 但是民國94年時候,你應該還是當檢察官阿, 應
birdy590: 反正什麼都要跟教科書寫的一樣 有不一樣就是立法漏洞79F 08/22 17:52
spirit119: 這些人現在選不上又想當立法者阿80F 08/22 17:52
ipodfw: 最高院搞這套不是一天兩天,偏偏即使判例制度被廢除,最高81F 08/22 17:52
ipodfw: 院的實務見解不論好壞還是一統天下。
spirit119: 而且還自成一個小圈圈 採哪個學說要看誰有份量83F 08/22 17:53
Holymaker: possgi快點出來叫人讀刑總84F 08/22 17:54
快點粗乃玩
spirit119: 這些主流的法律人觀點和主流民意差很多85F 08/22 17:54
spirit119: 夏林清當初被砲轟不也因為這樣?
shinchong: 就像把殘障車位拿來擺攤一樣87F 08/22 17:55
spirit119: 自己弄一些奇怪的學說88F 08/22 17:55
spirit119: 這些人還在該領域佔有一定的份量
arickal: 文組誤國  結案90F 08/22 17:57
spirit119: 你反對他們 他們就說你是少數 廠廠91F 08/22 17:58
louis13: 法條寫得廢話一堆讓大多數民眾看不懂 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92F 08/22 18:04
yha: 這些法官把自己熟悉的東西 當作是聖經 當作是真理 可是人文93F 08/22 18:04
yha: 的東西沒有真理 受到文化價值觀的影響 講再多也說服不了人信
yha: 那套吸毒吸到腦袋壞掉就殺人無罪
guava1068: 長知識了96F 08/22 18:05
louis13: 問題了 法律是要讓國人遵守的 但卻把法條寫得讓國人看不97F 08/22 18:05
yha: 養活這一大群司法人的是這個社會 不是那些歪書的作者98F 08/22 18:06
louis13: 懂也是很怪的一件事 把法條寫得讓人淺顯易懂很難嗎99F 08/22 18:06
spirit119: 法條看不懂..都是白話文耶100F 08/22 18:06
spirit119: 法官的判決文言文會比較好懂?
louis13: 不然至少也寫的白話一點102F 08/22 18:07
hahaha021225: 判決比較難讓人看懂吧相較法條103F 08/22 18:07
louis13: 還有起訴書判決書跟各式契約公文書也是有同樣的問題104F 08/22 18:09
cursedsoul: 4%寫這麼多幹嘛,還不是4%贏不了,你選贏去當立委修法105F 08/22 18:13
cursedsoul: 啊
cursedsoul: 寫到讓你看得懂法官吃屁喔
ww1234528: 法律看不懂是閱讀能力有問題吧 還敢笑文組啊108F 08/22 18:15
drunk0102: 簡述:法匠們認為加害者並非是故意讓自己陷入秀斗狀態,109F 08/22 18:20
drunk0102: 而且進入秀斗狀態之前也沒有意圖要藉由進入秀斗狀態殺
drunk0102: 害自己的母親,所以無罪~
drunk0102: 進入秀斗狀態純屬意外~
嘻嘻,你如何證明一個毒蟲吸毒前心理本來就有殺母親的想法?
證明不出來就是無罪
jasonking3c: 不管啦 你法盲113F 08/22 18:24
czplus: 依這個說法,「原因自由行為」和「自醉罪」有什麼差別114F 08/22 18:27
a94037501: 自醉行為罰的是讓自己陷入無辨識能力狀態不是侵害別人115F 08/22 18:29
a94037501: 法益
n6335097: 鄭本來就是少數說吧...117F 08/22 18:31
ndtoseooqd: 推118F 08/22 18:38
louis13: 某樓先去買本六法全書拿去給你媽看 看她看不看得懂吧119F 08/22 18:38
louis13: 看不懂就是你媽的閱讀能力跟腦袋有問題 是這麼說沒錯吧
louis13: 而且我個人是看得懂的 只是在現實生活中看得懂的真的是
ImBBCALL: 那不能喝醉酒了122F 08/22 18:40
louis13: 少數 也像某位網友說的 不這樣搞 律師跟代書哪來的錢賺123F 08/22 18:42
ImBBCALL: 自醉罪是處罰你自醉行為,他這說法是你必須承擔所有自124F 08/22 18:42
ImBBCALL: 行招醉後的罪責
ImBBCALL: 這說法等於將招醉行為故意直接偷渡成構成要件故意
ImBBCALL: 這樣會必較好?
ImBBCALL: 等等 我在研究一下。收回
gn02118620 
gn02118620: 不能喝醉酒(x) 不能喝醉酒殺人(o)129F 08/22 19:01
hellstar: 推 希望這些恐龍法官能身歷其境體驗看看130F 08/22 19:01
gn02118620 
gn02118620: 拿不能喝醉酒來講就是倒果為因131F 08/22 19:01
gn02118620: 被別人灌酒勸酒導致自己無意識殺人還比較值得討論
Mochy: 推133F 08/22 19:03
tigertanktwo: 推134F 08/22 19:03
gn02118620 
gn02118620: 對了 台灣鄉民要的應該不是德國自醉行為(德國法323a)135F 08/22 19:05
ipodfw: 刑法第19條單純在處理罪責層次的問題,如果無法認定有構成136F 08/22 19:06
ipodfw: 要件故意,根本不會進入到第19條討論。
你說的對,本案就是故意殺人,毫無疑問
gn02118620 
gn02118620: 德國法323a最高判五年或罰金 罰的是「進入秀逗狀態」138F 08/22 19:07
gn02118620: 而不是罰「秀逗狀態殺人」 台灣鄉民要的是「你故意或
gn02118620: 過失自行招致進入秀逗狀態,就不適用19條前兩項」
gn02118620: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
gn02118620: 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
gn02118620: 任能力」 簡單來說當初立法理由比較接近你自行招致變
gn02118620: 成秀逗狀態犯法就不適用19條前兩項
starwillow: 推,好奇為何最高院可以無視立法理由自行解釋145F 08/22 19:10
gn02118620 
gn02118620: 樓上這就是法匠拿手好戲啊146F 08/22 19:13
vev: 沒錯,法官引用法條錯誤,沒有辦法提出更正嗎?147F 08/22 19:15
vev: 目前感覺法官無敵權威阿
沒錯
而且這是還能上訴三審的重案喔
如果是一般的民刑案,二審用這類方式逆轉無罪、免賠
看你小老百姓除了夜裡哭哭還能怎樣?
上訴審是一種救濟制度,哪個法律人實務做了三年可以挺胸講這種話
真該抓去秤秤看良心剩下幾斤重。

gn02118620 
gn02118620: 簡單來說要判無罪他可以引19條第一項,然後面對19條149F 08/22 19:17
gn02118620: 第三項就說要符合三項條件(腦補)才可以適用19條第三
gn02118620: 項
gn02118620:  [url=https://imgur.com/rWb5kmo]https://i.imgur.com/rWb5kmo.jpg[/url]
gn02118620 
gn02118620: 事實上高院發出的解釋裡面第三點真的不能套用在此次153F 08/22 19:19
gn02118620: 情形嗎?
gn02118620: 但反正就是他說了算 我說你沒辦法預見吸毒會造成危險
gn02118620: 性你就沒辦法預見 我說你有辦法預見你就有辦法預見 大
gn02118620: 概4 John
ImBBCALL: 重新複習了,大概就是例外說跟構成要件模式說158F 08/22 19:29
ImBBCALL: 的爭執而已,前面的話收回
simon315tw: 解讀自由心證160F 08/22 19:39
是的,而且你絕對不能挑戰心證的合理性
不然就是侵害司法審判核心,連監察權事後約談「如何得出心證」的細節
都絕對不可以哦~~~
(省點力氣別k我自由心證不是這樣用,法師我當然知道。)
acs81046: 好了啦都是法盲有什麼好爭161F 08/22 19:45
justty32: 推162F 08/22 19:47
The4sakenOne: 大家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 法官是不會幫你討回公道的163F 08/22 19:55
jfpsc221: 這樣解釋要如何滿足罪責原則?164F 08/22 20:17
birdy590: 需不需要處理雙重主觀 和罪責原則沒什麼關係165F 08/22 21:11
birdy590: 說穿了這只是滿足社會甚至某些人的價值罷了
b03012002: 所以到底判決如何錯誤?完全沒有點出來167F 08/23 01:48
b03012002: 真的鍵盤法師無誤
等你來打臉
aaaaaz22: 有個小缺點是,德國有323a,正坐實了解釋上需要具備雙重169F 08/23 03:05
aaaaaz22: 主觀,否則照教授的說法,德國不需立323a疊床架屋。
birdy590: 樓上正在示範什麼叫循環論證...171F 08/23 03:20
birdy590: 應該反過來看吧 因為認為需要處理雙重主觀反而製造漏洞
birdy590: 才弄了323a出來補洞 如果不需處理哪來的洞?
birdy590: "認為自行招致即負完全責任" 本身只是一種價值觀而已
完全正確
ETTom: 推  文章不是寫得很清楚了 沒想到有人看不懂!?175F 08/23 04:19
aaaaaz22: 我只是想表達雙重主觀的解釋,其實也是德國通說~176F 08/23 06:57
GARIGI: 前幾天躲在推文裡面貼法盲圖的怎麼不貼了呢?盒盒盒177F 08/23 07:00
likesunsmile: 推 一天到晚都在宣導不能碰毒品 自己要吸毒根本自178F 08/23 10:17
likesunsmile: 找的不能算非故意
czplus: 德國通說要求雙重故意、瑞士刑法明文要求雙重故意,不要求180F 08/23 11:24
czplus: 雙重故意確實能達到本案中民眾的訴求
鄭教授: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689736197720482
czplus: 不過不覺得19條3項為何要求雙重故意是正當的,何不直接19182F 08/23 11:28
czplus: 條廢了就好
czplus: 或是要求19條要自出生開始就具備19條才能減免(喑啞人就是
czplus: 這樣解釋的)
aria0520: 法匠很氣186F 08/23 13:19
abb123456: 推187F 08/23 13:46
※ 編輯: ProtectChu56 (220.135.50.100 臺灣), 08/23/2020 14:58:01
lindviorair: 吸毒後把法匠們頭砍37刀 就可以讓法匠伏法188F 08/2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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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水處網站還一切正常 早在一個小時前,師大這附近真天龍國已經斷斷續續停水 現在完全沒水惹 北水在睡覺,柯文哲不用負責嗎(這次不4反串逆)
    45F 28推 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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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實在看不下去了,柯文哲有心解決公保地亂象是值得鼓勵, 但不該用虛假數據偷換概念,我先釐清幾項事實,認為我說得有道理再往下看 認為我是黨工帶風向你們就笑笑就好,或是直接回文打臉我。 這點首先要搞清楚, …
    509F 213推 20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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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csula, zerou86, migos88 說讚!
1樓 時間: 2020-08-22 19:05:47 (台灣)
  08-22 19:05 TW
這結論,用屁股想都知道,不用台大背書。
2樓 時間: 2020-08-22 21:10:14 (台灣)
  08-22 21:10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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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國奴巴子大生在次優秀的展現垃圾下流買學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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