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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layze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1-08 07:25:47
看板 Android
作者 bulcas (神火)
標題 Re: [情報]Android付費軟體違法爭議,初審Google勝訴
時間 Mon Jan  7 22:00:17 2013


: 果真他們還是不了解15分鐘是無痛退款、無語言隔閡退款的制度,
: 以為google只給15分鐘退款時間>.0
: 這一切都要怪在葉大師的強大誤導功力~佩服佩服。
:
: 所以...我又寫了一篇長篇大論給他了XDDDD
: 大家快進攻阿!! (疑)

這種寄望以輿論暴力式壓迫的方法我看還是不要提倡比較好,這是民粹的基本要件。

更何況你要用這種大家進攻的方式要先弄清楚比較好。

: 其實現在的GOOGLE PLAY跟 APP STORE(蘋果) 跟 MARKET PLACE(微軟)的商城,
: 都一樣是可以透過MAIL給軟體開發商的方式[要求退款],
: APPLE跟微軟雖然遵守7天鑑賞期的退款的制度,但即使你在第一天要求退款,
: 退不退,還是要看軟體商的動作,這就是一個風險。

你有沒有辦法在七天內要求退款,跟  他在接受你的退款要求之後退不退你款,這是兩件
事情,但是我在板上看了一堆文章,卻都是把這兩件事情扯在一起講。


甚至還有人在之前那篇文章裡面理直氣壯地說這明明就是同一件事情。




: 因此GOOGLE多了一個15分鐘內無痛退款的系統,你只需要輕輕地點一下原本
: APP網頁上的退款按鈕,立馬給你退款成功,毫不囉嗦,而且沒有語言隔閡,
: 那怕開發的人士非洲土著,我不會非洲語還使可以成功退款。
: 據我所了解,這15分鐘好像是從開始使用之後才開始計算??


在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中,將網路買賣(包含軟體)定位為「郵購買賣」,依照該法
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在收到網路買賣商品後,無須說明理由,得於七日內退回商品或
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即網路賣家)解除買賣契約,且所謂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只要解
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確實送達給網路賣家就好。



你看清楚了嗎?


依照現行法規,只要在七天以內,都可以無須說明理由直接要求退款。


Google 在這件事情上面卻只提供十五分鐘,而不是依照我國《消保法》的七天。

現在《消保法》尚未修法,依照法規就必須要提供七天的無痛無語言隔閡退款機制。

但是 Google 並沒有提供這個七天這個期限,而是十五分鐘,不論從哪方面來說,很明顯
就是違法


依照台灣現行法規,網路購買軟體就是包含在網路買賣的「郵購買賣」範疇裡,除非修法,
法律明確規定「網路購買軟體」不屬於「郵購買賣」,那麼才可以說它不一定要遵守七天
無痛無語言隔閡退款這個規定。

但是據我所知,這個法到現在還沒有修,所以「網路購買軟體」仍然包含於「郵購買賣」。


所以 Google 只提供十五分鐘的退款時間,這不管從哪邊來看就是違法。


至於許多人講的軟體由於其使用上、體驗上的特殊性,不應該適用於七天退款,十五分鐘
退款應該可以接受,這是有道理的,我也可以認同。


但是這個法沒有修,就算這才是合理的,但這仍然違法。


原 PO 及許多人一直糾結於軟體的這些特殊性上面,可以認為他是不合理的規定,但是你
不能說他就是合法的規定,因為目前法律就是如此。







第二、


: APPLE跟微軟雖然遵守7天鑑賞期的退款的制度,但即使你在第一天要求退款,
: 退不退,還是要看軟體商的動作,這就是一個風險。


你自己也說了,Apple 跟微軟遵守七天鑑賞期的退款制度,那麼在「郵購買賣」中對於
七天鑑賞期退款的機制已經做到了,因為在七天內,你都可以要求退錢

你所說的 Apple 軟體退不退,要看軟體商的判決。這就跟許多郵購網拍上面的情況一樣,

七天內,你可以要求解除購買契約、要求退款,但是各廠商會以其他各種方式拒絕你退款
要求一樣。




簡單的說,法律上保障的是「郵購買賣」中,你在買回去七天以內都可以要求退錢的權利。


所以基本上,如果你是在網路上面購買任何影音、盒裝軟體,幾乎都會有「經拆封恕不
接受退貨」這種的,都算是違反《消保法》


法律上面這種東西都是一碼歸一碼,沒有什麼扯在一起講這種事情。


: (依據之前有版友的回答)
: 即使是按下下載按鈕的那剎那間開始計算時間,會下載超過15分鐘的通常是
: 動則800MB~1G大型遊戲,或是當時網路速度很慢,不然一般來個LINE、WHATSAPP,
: 怎麼可能下載不完,
:
: 其實寫到這邊我就突然想到,GOOGLE多了這個15分鐘的無痛退款機制,
: 比較像是【讓消費者體驗15分完整版的APP】,真的要退貨,可以在超
: 過15分鐘之後寫信告知開發商。
:
: 以上這一切都要托有人射後不理+大言不慚+自以為是的腦袋瓜的福...
: 何況..當初是IOS上面被騙...ANDROID當時也是好好的可以購買APP(台灣可以買唷)
: 為什麼ANDROID躺著也要中槍呢?


這不是什麼射後不理、自以為是。

而是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你沒有遵守就是違法,就算是因為法律訂定不合時宜而
造成不合理,哪也還是違法。

但是一堆人卻以為法律的規定不合理,所以違法有理,甚至認為這是合法的,這才是問題


台灣講求的是法治國家精神,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就一定會有法律過久未修,不合時宜的
問題,但是講求法治,一定就會產生所謂惡法亦法的問題。


不合時宜的法律應該要修,那就趕快修,去督促立委去修,而不是找方法去解釋說違法
的事情是合法的。

況且這種法律問題充其量就只是法條不合時宜,冠以惡法實為過分了點。



: 其實...真的要管,早該在ANDROID MARKET在台灣上架之前就先禁止他了。(END)
: 現在擺明的就是有個白癡做錯事,然後讓接手爛攤子的人想不到台階下~
: 當初ANDROID真的是躺著也中槍..

看樣子你一直認為 Google 沒有錯,沒有違法,是北市府故意找碴。


但是事實擺在眼前,Google 就是違法了


這次的法院判決北市府敗訴,判的是找碴應該要由中央政府來找,你北市府來找是越權了。

並沒有說 Google 是合法的。



簡單講,這就跟一個人在台北搶劫,結果高雄檢方起訴搶劫結果敗訴一樣,因為管轄權
根本不在它手上。






但是現在許多人卻沒有弄清楚這些東西,只會像這樣「大家衝阿」。

衝什麼 ?   你衝了老半天,人家幾句話就把你巴回來。

法條就是死死的在那裏,修到現在有改過半點嗎 ?


但是使用者卻只看到:

「馬的,就是因為北市府住海邊,管太多,害我現在東西都沒得買,北市府該死。」

「看吧,北市府敗訴了吧!  愛出頭結果出包了齁,弄到現在大家都沒得買,2016 補刀」

「管它法規怎樣,我沒得買就是不爽,北市府害我沒得買就是不對,北市府該死。」






卻怎樣都沒有看到:

1. 以現行法規,Google 完全違法。

2. 北市府敗訴根本是因為他沒有權力,而不是 Google 合法。




簡單講,太多人就是:

我爽比較重要,害我沒的買沒得爽就是該死,我管你合法不合法,大家一起去向政府施壓
讓我可以繼續爽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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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就是從記憶深處傳來的熟悉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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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77.101
DPPIsBitch:法律是法律人的法律還是多數人的法律?1F 01/07 22:01

然後呢?   我實在是無法理解你的問題是什麼?
ppit12345:立委有修法權力,立委是由選民選出來的,怎麼選民沒有叫2F 01/07 22:03
myrzr:樓上不要搞笑了,你以為智慧型手機的使用者就是多數人嗎?3F 01/07 22:03
ppit12345:立委去修法,而是叫立委去違法?4F 01/07 22:04
myrzr:我指一樓5F 01/07 22:04
dotZu:你好像還是搞不清楚狀況。可以不要像葉狀師一樣狀況外嗎?6F 01/07 22:05
dotZu:我想葉狀師那種扶清滅洋的搞法,自以為護主權,這才民粹。
ppit12345:之前被民眾拉著民代要我違法,我拿法條給他們看,結果還要8F 01/07 22:06
dotZu:請用理性來說服大家,不要在那邊殺洋人拆鐵路,很無聊。9F 01/07 22:06
ppit12345:我開專案處理,這就是像d某一樣的方法10F 01/07 22:07
tsukirit:爛法律就來革命阿 抓個黑人都能當奴隸也是法阿11F 01/07 22:07
tsukirit:你繼續抱著你的法去死吧
kira925:所以只是為了能買APP 剩下的都不管了?13F 01/07 22:08
momocom:那請問一下,有權限管的行政院消保會如果繼續裝死14F 01/07 22:08
deathlucia:為了app就要抱google大腿?15F 01/07 22:09
zseineo:我不能買app就是該死啦 違法什麼的不重要啦16F 01/07 22:09
ppit12345:因為關了market.所以消費者不會跟google有消費糾紛17F 01/07 22:09
aa1477888:同意這篇的觀點啊 因為違法 所以Google關掉 那就不違法18F 01/07 22:09

我在裡面還上色講了。

法律不合時宜要趕快修法,要督促立委去修法。

結果上面居然還有人噴我說那我就繼續抱著法去死 ?   還扯什麼黑奴違法 ?
ppit12345:所以就不會有消保會介入,這就是google當初做的事19F 01/07 22:10
kira925:我也認為這條放到APP上面的時限並不適用 但是因此叫囂政府20F 01/07 22:10
momocom:那消費者怎麼辦?判決到現在行政院消保會都沒講話21F 01/07 22:10
aa1477888:Google等你把法律修好了再開 就不會違法了22F 01/07 22:10
ericlin:葉狀師怎麼說先不管,法令還沒修之前還是得有七天的猶豫期23F 01/07 22:10
kira925:機關無視法條規定 直接違法行政是什麼道理?24F 01/07 22:10
aa1477888:問題是"到底有沒有人想要修法"25F 01/07 22:10
ericlin:雖然自己是吃程式這行飯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26F 01/07 22:10
ericlin:我們應該去遊說立法委員趕快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ray2501:Good28F 01/07 22:11
kira925:這條並不是侵害你的權益 是保護你的權益好嗎29F 01/07 22:11
aa1477888:Google的作法沒有錯 他的要求也沒有錯 但沒人關注修不修30F 01/07 22:11
aa1477888:光牽扯一堆莫名其妙的東西 傷害最大的還是消費者
aa1477888:朝"修法"去做就對了
tornadodoyle:原PO勞心寫文回應,給個讚33F 01/07 22:12
bestpika:反正結果就是乾脆不要給台灣人買嘛34F 01/07 22:12

我也認為因為網路的興起,在 83 年頒行,94 年最後修改的消保法必須要修法。

因為網路交易在法律制定當時是尚未成熟的,而網路購買軟體這種事情甚至在當時根本是
不存在的,所以此法許多相關條文已經不合時宜,甚至需要特別幫「網路購買」去訂定
新的法律來做規範,保護消費者也保護廠商與平台。

所以我支持修法。

但是我絕對不認同直接違法,而以此為理這種事情。

法治國家裡面的公民法治觀念必須要建立,而不是拿造反有理那一套。
aa1477888:有人就是"想把問題擴大化" 逼著Google給出七天鑑賞期35F 01/07 22:13
supermars:所以本版一堆ROOT教學XD36F 01/07 22:13
bestpika:然後一堆法律人硬要逼 google 給 7 天不去想修法37F 01/07 22:13
ppit12345:當初協商給的台階可多了....google負責/體驗版/改鑑賞期38F 01/07 22:14
aa1477888:是我們去抱Google大腿? 還是法律本身有問題卻故意忽略?39F 01/07 22:14
ppit12345:有真的注意這新聞的應該都知道有這些事40F 01/07 22:15
sai1268:有問題~請問既然這麼明顯清楚的法令,那google怎麼還會勝訴41F 01/07 22:15
kira925:Google勝訴是因為北市無管轄權42F 01/07 22:16
sai1268:最原文好像沒說為什麼?有人知道詳細的原因嗎43F 01/07 22:16
ppit12345:因為google上訴的理由是"這件事不該北市府管"44F 01/07 22:16
bestpika:Google 原本訴願不是寫說這不是郵購然後北市府又駁回嗎45F 01/07 22:17
bestpika:所以 Google 才跑去打行政訴訟說你沒資格管
zseineo:這篇文有說啊,GOOGLE勝訴理由是因為這件事不該是北市府47F 01/07 22:17
zseineo:管得
sai1268:喔~~~看到了!!49F 01/07 22:18
momocom:你解讀有誤,判決的意旨是商品只有在有傷害消費者生命身體50F 01/07 22:20
otis000:講半天就是 惡法亦法 一切依法行政 謝謝 啾咪51F 01/07 22:21
dotZu:我想鄉民們寫信給北市府,這只是叫市府不要再腦衝上訴殺洋人52F 01/07 22:21
momocom:健康財產之虞才有裁罰權,換言之google「違法」只附有私法53F 01/07 22:21
skyviviema:已經關掉付費服務了 到底哪裡構成違法了?54F 01/07 22:22
momocom:上的返還義務,消費者只能以個別身份去告google55F 01/07 22:22
momocom:然後定型化契約的檢討,是行政院消保會的職責
linarina:法律不合時宜的確有修改的必要,少在那邊扣人帽子57F 01/07 22:22
besthsnu:目前看來就是要人尊重法律 卻沒人願意去修法58F 01/07 22:23
momocom:判決並沒有說google違法,只有說消費者可以去告,59F 01/07 22:23
linarina:現在提出的人本來就沒有修法之權,當然是就現有條文體系60F 01/07 22:23
nightmoon007:就是有人喜歡抱著惡法亦法自以為是61F 01/07 22:23
linarina:來處理。但我也不覺得軟體完全可以豁免特立出來就是了。62F 01/07 22:23
dotZu:現在就只是請北市府不要上訴,改以地方立場建議中央修法63F 01/07 22:27
tsukirit:為什說抱著法律去死,因為等修法不知道害死多少人了。以64F 01/07 22:29
bulcas:說真的就我認為   趕快修法真的比較重要.......QQ65F 01/07 22:29
skyviviema:好像罵政府的在某些人眼裡通通都變成沒法治概念的人66F 01/07 22:29
tsukirit:前繼承法讓一個剛出生的小孩背上億債務,有多少人被毀了67F 01/07 22:30
skyviviema:不是這樣的好嗎,大家只是希望快點修法 不要去浪費力氣68F 01/07 22:30
skyviviema:搞些有的沒的
tsukirit:一生,這種民情反映到法律上的速度 你真覺得台灣是法治70F 01/07 22:31
tsukirit:國家
skyviviema:而且說真的啦 google這個事情還不算多嚴重72F 01/07 22:31
skyviviema:以前那些害死人法律 就為了你們這些人堅持惡法亦法
zseineo:所以你不能買APP會毀了你一生嗎74F 01/07 22:31
kira925:....這條法律害死人?75F 01/07 22:32
skyviviema:不知道犧牲多少人 因為沒有犧牲到你 所以還能理直氣壯76F 01/07 22:32
kcl0801:台灣修法太困難了 更何況也不是全民都用android77F 01/07 22:32
momocom:應該是害到寫App的吧?78F 01/07 22:32
zseineo:說真的我覺得扯到惡法亦法去太遠了,GOOGLE這事情79F 01/07 22:33
deathlucia:這條法算是惡法嗎? 我的疑問是Apple可以為何Google不80F 01/07 22:33
zseineo:又不是什麼大事件,你拿那種例子來比較很沒意義81F 01/07 22:33
otis000:恐龍法官人人批 恐龍法條反而變聖經 違反的都是異教徒XD82F 01/07 22:33
skyviviema:的確 我現在已經不是在講app的事 而是堅持惡法亦法到底83F 01/07 22:33
linarina:這條法律真的沒有到惡法的地步,我是覺得可以就軟體方面84F 01/07 22:33
zseineo:這條法律只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但可能不合乎時宜而已85F 01/07 22:33
skyviviema:毫無彈性的執行到底是不是真的那麼了不起86F 01/07 22:34
deathlucia:行? 七天太長 15分鐘也太短了吧.......87F 01/07 22:34
linarina:設計其他規範措施,但是針對看不見商品內容物的東西,應88F 01/07 22:34
ericlin:何謂惡法? 也許在廢死聯盟的想法裡,殺人死刑是惡法吧...89F 01/07 22:34
linarina:該還是要有合理審閱的期間吧?90F 01/07 22:34
skyviviema:就app而言我是覺得沒必要違法開放沒錯 快點解決才是91F 01/07 22:34
zseineo:惡法亦法這個大命題要講要扯太多了,但我想這件事不需要扯92F 01/07 22:34
zseineo:到那種程度
bestpika:那,審閱期間能不能「使用」它?94F 01/07 22:35
linarina:我必須說這個無條件解約權算是蠻保障權益的一個措施了95F 01/07 22:35
skyviviema:因為他一直拿惡法亦法這句話來講app的事啊(攤手96F 01/07 22:35
上篇文章開始   我一直在說不該違法替 Google 開放,沒有講惡法亦法。

但是卻一堆人攻擊我死抱著惡法亦法,我才以此提出,況且我認為這根本不算是惡法。

我想請你弄清楚這件事情。
bestpika:軟體用了歌聽了電子書看了,然後說審閱期間還沒過要退97F 01/07 22:35
linarina:如果不使用何來審閱之說?看著軟體封面就好?98F 01/07 22:36
bestpika:這樣子可以嗎?99F 01/07 22:36
linarina:你在網路商店買實體商品難道不是用一用也可以退嗎XD100F 01/07 22:36
zseineo:一直?通篇才提到惡法這詞兩次好嗎101F 01/07 22:36
skyviviema:前面還有別篇有推文啦102F 01/07 22:37
bestpika:消保法根本就沒提到「試用」欸103F 01/07 22:37
skyviviema:這件事情要嘛就朝為何遲遲沒有修法來談104F 01/07 22:38
bestpika:可是為什麼大家都把那 7 天叫作試用期?105F 01/07 22:38

其實應該要叫做「七天猶豫期」的。

本來是要保障消費者無法看到實體商品的法條,況且 94 年那個時候網購盛行,網路還在
撥接,這本來是要保障「郵購」的買賣行為的。

skyviviema:罵說是google違法 啊人家也都關了還違什麼法106F 01/07 22:39
ericlin:要修法請找立法委員,找台北市政府是沒有用的107F 01/07 22:39
ericlin:台北市政府都被法官判沒管轄權了XD
koster:修法找行政機關幹嘛?109F 01/07 22:40
iuanz:現在是政府方向與大眾期許背道而馳,一直拿著不合時宜的法110F 01/07 22:40
iuanz:律逼著谷歌就範,谷歌也沒必要為了台灣這芝麻綠豆的市場在
iuanz:全世界開先例,過了這麼久整件事情還在原地打轉。
skyviviema:很少人說要違法替google開放好嗎? 大部分的人只是在罵113F 01/07 22:40
skyviviema:政府
skyviviema:是你開始跳出來說不該罵政府該罵google不守法
skyviviema:問題是重點就在google已經關了付費 並無違法啊
immortalqq:原po觀念正確還要被一堆人嗆XDDD117F 01/07 22:42
rexagi1988:那為什麼要罵政府!?118F 01/07 22:42
bulcas:本來就不該罵政府阿。119F 01/07 22:42
dotZu:台北市是直轄市可以出席行政院會議,而行政院可以提法案120F 01/07 22:42
bestpika:所以歐盟那條被北市府拿來說嘴的是「不能用」才給退121F 01/07 22:42
ysfang623:我只想問兩件事...網購暗黑三  七天內破關後可不可以退?122F 01/07 22:42

依法來說網購地暗黑三應該要是可以退的,只不過實務上根本沒人會讓你退。

bestpika:北市府好像沒看完就拿出來講123F 01/07 22:43
skyviviema:因為政府處理的方向錯誤124F 01/07 22:43
ysfang623:如果買線上虛寶, 那也符合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嗎?125F 01/07 22:43

我記得虛寶買賣這種東西台灣好像沒有明確的法律去規範它?

我記得以前有些上新聞的類似案件結論都是無法可管的樣子 ?

dotZu:當然並非行政院提草案,立法院就會理他,但市府的確可以做事126F 01/07 22:43
zseineo:這串首篇就是一堆人說要開放吧XD127F 01/07 22:43
skyviviema:或著是說處理的重點錯誤  應該把重點擺在修法128F 01/07 22:43
tsukirit:So 不賣就沒違法,等到解決再賣。那可以讓他再賣的是誰?129F 01/07 22:43
rexagi1988:北市府的方向本來就沒有錯阿,有問題是法條難道北市府130F 01/07 22:44
rexagi1988:可以修法了!?
dotZu:他只要停止上訴,然後在行政院會議當中提案子送去立法院132F 01/07 22:44
tsukirit:台灣政府。那罵台灣政府不快處理有什麼不對?133F 01/07 22:44
kcl0801:北市府沒錯?? 他會敗訴就是他不能管這件事134F 01/07 22:44
bulcas:應該要罵立委不趕快修法才對  你罵政府幹嘛  政府能修法 ?135F 01/07 22:45
skyviviema:上面已經有人用推文為你解答了 OK?136F 01/07 22:45
zseineo:虛寶應該無法可管XD?137F 01/07 22:45
dotZu:本來就該罵北市府啊。他明明可以用直轄市身分出席院會卻不用138F 01/07 22:46
otis000:北市府都被判說多管閒事了 還是有人覺得他沒有錯(茶139F 01/07 22:49
EAFV:是說民粹明明是中性詞 到台灣就變負面詞了140F 01/07 22:51
otis000:我倒是疑惑到底要荒唐到啥地步才能叫錯了141F 01/07 22:51
otis000:都知道問題是法條了 北市府都沒特異功能了 還要留下惹人嫌
duriel3313:中肯合理好文143F 01/07 22:53
dotZu:我想市府就算為了面子堅持要上訴,至少也弄個修法草案進行吧144F 01/07 22:55
iuanz:原po在拆封後不得退貨違反消保法那段,有盲點,我記得經使145F 01/07 22:57
iuanz:用後即喪失解約權。所以消保法在目前這塊規範沒有很完整,
iuanz:畢竟是舊法,時代進步快速,但政府為啥完全沒有考量這一塊,
iuanz:是最讓人無法理解的地方。
ericlin:修法草案 http://0rz.tw/tMdCU149F 01/07 22:59
政府擬修法排除數位內容、App消保法7天猶豫期規範 | 即時新聞 | iThome online
[圖]
在行政院指示下,經濟部舉行座談會廣邀數位內容、電子商務、消保相關單位,蒐集各方意見,未來希望推動修法放鬆消保法對相關產業發展的限制。 ...
 
ericlin:反方意見 http://0rz.tw/YCUat150F 01/07 22:59
ericlin:正方意見 http://0rz.tw/p1zDj
4大公會:修法比堅持鑑賞期更能保護消費者 - 數位時代-台灣最具影響力的科技媒體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等,在今天於台大凝態中心舉辦的數位出版應用研討會一開始... ...
 
kcl0801:草案那新聞已經是去年三月了... 而且還是草案而已 什麼時152F 01/07 23:03
kcl0801:後能排進議程都還不知道... 就說台灣修法超困難的
Cicce:一定要推你的,一堆鄉民莫名其妙,根本是暴民了。154F 01/07 23:17
HDT:虛寶買賣和你所說的實務上都是違法的...155F 01/07 23:20
xinyuxiao:一推專業 二推理智 三推各方都有說明到156F 01/07 23:22
xinyuxiao:更推不是暴民去解是違法是合法 而是督促修法
WinniBear:馬總統:一切依法行政。==>這就是台灣現在越輸越慘的原因158F 01/07 23:38
Ray1985:所以Google不想違法 於是他關了付費 這很合理啊159F 01/07 23:38
WinniBear:修法歸修法,政府行政應該是要便民,而不是擾民。160F 01/07 23:39
neilisme:能7天不用理由退貨很方便阿 哪裡擾民了161F 01/07 23:53
tsukirit:奇怪 我叫麥當勞外送 怎麼不能吃9成 然後要求退費162F 01/07 23:56
tsukirit:我是電話訂購耶
raygod:訂餐又不是郵購,你是當面看到商品才交錢...164F 01/08 00:02
raygod:7-11那種賣的年菜就可以退
pddck:其實你可以退看看,不過解約後理論上要回復原狀,所以...那166F 01/08 00:04
pddck:九成XD
dichotomyptt:所以 我電話訂購1000份 M 可以送到我家再退嗎?168F 01/08 00:05
tsukirit:我看到商品,我又不知道滋味 我也有看到APP阿 但是不知169F 01/08 00:08
tsukirit:道好不好用
tsukirit:我覺得那普勒斯牛肉堡真他X的難吃
supermars:M當勞的那個牛肉堡真的很難吃172F 01/08 00:12
kblover:我覺得不錯欸  囧173F 01/08 00:17
bestpika:大概只有 Costco 可以退只剩 10% 的吧...174F 01/08 00:17
tsukirit:Costco真的可以 我看到有人拿著10%的林鳳營退成功175F 01/08 00:20
supermars:那個牛肉堡 的牛肉沒有半點牛肉味阿><..所以後來我都吃176F 01/08 00:20
supermars:大麥克(好像離題了也~XDDD
tsukirit:七天真的很便民,比如說參加舞會 網路上訂件高貴禮服178F 01/08 00:22
tsukirit:參加完就退掉,連租的錢都省了   希望可以這樣

國外真的可以這樣喔

國內的 Costco 也可以像你講得這樣,之前有過案例有人買牛肉吃剩一點點說不合口味要
退,Costco 也真的讓他退了。

不過你覺得這樣真的好嗎?   其實我覺得這樣蠻沒水準的欸.....QQ


force5566:不是聽說有人把考雞腿吃完剩骨頭拿去退? COSTCO180F 01/08 00:24
bulcas:我覺得那不勒斯保比大麥克好吃欸.......181F 01/08 01:00
※ 編輯: bulcas          來自: 140.117.177.101      (01/08 01:02)
gn02052192:COSTCO亂退退久黑了你就進不去啦~182F 01/08 01:12
kusoyaya:推這篇183F 01/08 01:22
bemyangel:Google就是認為有違法的「可能」所以才停掉台灣app市場184F 01/08 01:24
bemyangel:那這樣樓主何來「違法」之說?
bestpika:先問一下消保法是告訴乃論還是公訴?186F 01/08 01:30
bestpika:如果是告訴乃論只要沒告 = 沒違法不是嗎?
minister001:推好文!188F 01/08 01:54
Wcw5504:這篇中肯 真的超多人搞不清楚狀況...189F 01/08 02:51
AI3767:記得以前好像有提過,若是提供試用,就可免去7天鑑賞. 軟體商190F 01/08 03:10
AI3767:再做個簡單試用版應不難才是. 試用多是去掉一些功能或內容
AI3767:有提出7天內已破卡/讀完的退費問題, 有試用版就沒這問題
MarsET:說真的,會討論那麼多就是因為大多數人根本搞不清楚法律193F 01/08 06:07
MarsET:用自己的想法解釋法律體系通常都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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